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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的边界:朋友圈“开骂”泄愤被诉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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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闾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徐某赔礼道歉。

徐某和闾某系多年朋友,闾某曾在徐某公司上班,二人存在业务合作往来。在一次合作中,二人就欠款金额产生争议,因徐某未及时结算付款,闾某经反复催讨未果,于29年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在其朋友圈散布对徐某“狗熊”、“不得好死”等侮辱言论,并配有二人聊天记录截图及所列欠款清单,致诸多原、被告共同好友跟帖评论质疑徐某,对徐某形象及社会评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故徐某将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闾某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登报且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闾某辩称,其认可曾在朋友圈中发布过要求原告徐某还款的内容,但短时间内已全部删除,具体内容现已无法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权利行使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追债方式应合法适当。原、被告之间虽有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也举证主张其对原告享有债权,但被告数次在朋友圈发布侮辱谩骂原告、丑化原告人格的言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犯,主观过错明显。原、被告系好友,自然亦有共同好友,被告的侵权言论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虽否认发布圈相关侵权言论,但相关截屏系由原告朋友提供,相关言论下方亦有朋友跟帖及被告回复,被告也自认发布过讨债言论又不能自证内容,故对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案情,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被告行为属事出有因,原告就双方矛盾激化不无责任,且不论是被告登报道歉还是在朋友圈道歉,均会对双方产生负面影响,加重双方矛盾,易引发二次伤害,故就赔礼道歉方式,宜由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原告向被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缺乏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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