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张律师,什么人可以做担保人?
律师解说:其实你问的是做担保人具备的条件
一、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
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代偿能力非法律强制性要求。
二、《担保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法人和公民都好理解,“其他组织”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践中,有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政策没有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任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