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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P2P平台要严防自融?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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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禁止自融是监管层定下的铁律,这不仅仅是为了控制金融风险,而且也是为了严防非法集资刑事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结为四个特点即未经许可(非法性),公开宣传(公开信),针对不特定对象(社会性),承诺保本付息(利诱性),符合这四个特点,就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P2P平台的本身特性来看,其本身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的客户个投资人,而借贷关系本身又多是承诺保本付息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法律许可,公开宣传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如果仅仅从这个定义和表面上看,P2P平台的行为基本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各项特点。但是,P2P之所以在我国被定义为合法,就是因为有“中介定位”这道防火墙。
在该类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中介平台本身负责公开宣传和吸引不特定的投资人和出借人,但承诺保本付息的却是平台上的借款人(这也是为何要坚持小额分散要求),平台本身不能做出任何兑付承诺或兜底承诺,这就是为什么监管层一再要强调打破刚性兑付和撤销平台的风险备付金制度,禁止平台提供担保等,就是要平台严守中介定位,防止非法集资风险。
但是,如果平台自融,就完全突破了中介定位,直接陷入非法集资误区。这个问题,还应该结合近年几个典型的案例来谈,欢迎订阅我的专栏《金融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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