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荣成非法捕捞事件相关队长被停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荣成非法捕捞事件相关队长被停职】此前媒体曝光山东荣成休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事件引发关注。据悉人和码头频繁深夜卸鱼,大货车将渔获物运往冷库途中意外掉出鱿鱼。当地海鲜市场有商贩偷卖海产品,声称“渔政来查就藏起来”。记者向渔政举报后接到“平事儿”电话。8月26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消息称,已派工作组赴荣成市,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调查。记者此前举报“休渔期非法捕捞”后频繁接陌生电话,当事中队长回应称自己已被停职检查。
网友热评:
1.休渔期捕鱼确实不对,保持生态平衡造福后代。
2.最最可恶的是电鱼,所经之处,大小鱼等无一幸免必须严惩。
3.江边偷捕的人肯定有,要加大力度巡逻,严惩。
4.现在电鱼的都改抛网撒鱼了,到处有人抛网,网眼又小,大小鱼一律带走。
5.希望这个事件可以调查清楚,如果落实了公职人员干这样的事情需要严惩。
今日学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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