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处罚 > 保安校内砍伤41名师生被判死刑 可处以死刑的犯罪情形有哪些?
【保安校内砍伤41名师生被判死刑】据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8日,该院对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内持刀伤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详情:
根据此前网上发布的信息,小学砍杀案件发生在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内,嫌疑人李小文为该校聘用的保安人员,因个人琐事和工作排班原因与同事发生矛盾,随于今年6月4日上午持刀砍伤多人,共造成了37名学生轻微伤,2名校内工作人员伤势较重,后被其他人员将其控制,并由赶到现场的警务人员抓捕归案。
在经过了二十多天的侦查审讯,梧州市人们检察院于6月30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指控嫌疑人李小文在校园内持刀砍伤多名师生,并造成可1人重伤,多人轻伤或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看检察院提交相关诉讼文件以及和本案有关的证据,结合嫌疑人在调查阶段的供述,遂作出可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当予以严惩,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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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尽快执行吧,唯有死刑可以震慑邪恶,唯有死刑可以消减孩子们的阴影,唯有死刑才够惩罚。
B:好,死刑好!!当初这事非常轰动,附近幼儿园都关门,叫家长把孩子接走,全市的三级甲医院的救护车都来了!
C:我希望国家能够通过这次的事件重视一下底层学校保安素质吧,见过太多学校保安素质其实和无赖流氓差不多,再不改变,难免此类事件会再次发生。
D:这个社会最悲哀的就是每个人都在欺负比自己更弱小的。
法律延伸阅读:可处以死刑的犯罪情形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
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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