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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遭性骚扰被判一年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0-09-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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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遭性骚扰被判一年】随着网络技术和自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是越来越多了,但是总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炒作自己进而达到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会在网上发布一些经过放大或者杜撰的虚假信息来引人注目。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安徽女子裴某因于2019年发布视频称,自己长时间遭受他人的性骚扰和猥亵,报警之后却被告知不予受理。警方在经过调查后发现,此视频内容完全是裴某编造的,并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女子谎称遭性骚扰被判一年1.jpg

先前报道:


嫌疑人裴某于2019年7月通过微博发布视频称,自己将一条闲置的手链出售给郭某后,却被提出见面的要求,在自己提出明确拒绝后,郭某多次对其进行威胁骚扰。裴某视频中称,自己向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后,却没有得到什么帮助,郭某的行为变的更加猖狂了,裴某哭诉道“是不是被强奸才能报警”。然而没过多久,事情便出现了神一般的反转,另一当事人郭某回应称自己才是受害者,自己花1000元购买了裴某的手链,却发现了是假货,多次找对方进行协商未果。


2019年7月1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华山分局发布通报,通报称裴某所售手链确系假冒产品,其在视频中称被郭某威胁、性骚扰,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不予受理等相关言辞,均系编造。


当年12月20日,被告人裴某通过今日头条向马鞍山公安局发出一封致歉信,承认其在前述视频中编造虚假信息,并向公安机关道歉。


今年1月1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网友热议


A:该!现在这个社会都是怎么了?仗着强奸这个难以取证的性行为(不好判定是双方愿意还是强迫)就作为受害者的说辞,不断地消耗大众的同情心与善意,前有这个,后有梁颖,真怕这会让“狼来了的”“被强奸”故事发生在人间,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受害者反倒受到罔顾


B:别放过那些造谣者啊。必须让人知道诬告的代价才会让下一个诬告的人有所忌惮才能让真正需要求助的人不会被堵住求助的路啊


C:这个视频我看过!那时候传的还挺火,当时就有人说她是造谣的。但是也有人信她。视频哭的老惨了,好会装啊


D:要让造谣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他们不光欺骗了大众,还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信任。


E:所以网民不要看到哭诉维权讨说法的就激动……冷静下来多看看听听多方面信息在做判断!


法律延伸阅读: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如果散布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谎称遭性骚扰被判一年4.jpg

以上是“女子谎称遭性骚扰被判一年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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