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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剁手”防护攻略

时间:2020-09-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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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又到“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了,您的购物车里是不是已经满满当当了呢?为了帮助各位消费者在尽情享受“剁手”快乐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贴心的为大家整理了几条攻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1】王某在购物网站一生鲜店购买优惠商品,8袋手撕鱿鱼片,标注原价75元/袋,优惠实付35元/袋,8袋鲅鱼干,标注原价70元/袋,优惠实付29元/袋。优惠活动结束,王某发现正常售价鱿鱼片40元/袋,鲅鱼干30元/袋。王某认为,该鲜生店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使用了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鲜生店退还货款512元、三倍赔偿153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销售手撕鱿鱼片和鲅鱼干的促销活动之前的七日内并未以所标原价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故上述价格欺诈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不能返还涉案商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生鲜店赔偿原告王某1536元。

【法官提示】先提售价再打折,货比三家防上当

“双十一”期间,一些商家会打出“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标语,但是个别商品是将原价提高了许多之后再进行打折的,折扣之后的价格与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甚至有些还更高。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欺诈,涉嫌价格违法,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有人遇到了这种先提价再打折的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当然,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最好的方式是货比三家,尽量选择信用指数较高和保障制度较完善的商家进行交易。

【案例2】楼某在一电商平台名为某某世界的店铺里购买了一套家具,总价元,应卖家要求,楼某先支付了定金4000元。卖家承诺一个半月内发货,此后,楼某多次联系卖家发货,时至楼某支付定金三个月后,卖家仍未依约发货,楼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卖家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世界店铺多次单方延迟交货时间,至今未能交付货物,致使楼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楼某有权要求解除与某某世界店铺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某某世界未能按时发货,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予支持楼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楼某与某某世界店铺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某某世界店铺双倍返还楼某定金共计8000元。

【法官提示】预售规则让人晕,支付定金需谨慎

各位消费者或许已经注意到,许多网购平台推出了“定金膨胀”活动,即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价款作为定金,等到商品正式开售时该笔定金可以抵扣更多的金额,以此来刺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那么法律对于“定金”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家履行义务后,买家支付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卖家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家不支付后续价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奉劝各位小伙伴们,在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一时冲动支付了定金后又不想购买,白白地把银子送了出去。另外,根据往年的经验,有些商家为了扩大交易量,接受的订单远超过库存量,导致很多买家收不到商品。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并且已经支付了定金,千万不要忘记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哦!

【案例3】2016年11月11日,谢某在一电商商城某电器旗舰店购买了一台苹果7手机,价格为4783元。11月15日收货并开机后,谢某发现该手机屏幕颜色明显偏黄,委托他人将所购手机去苹果王府井店进行检测,检测单明确认定该手机屏幕颜色发黄、对比度不正常。谢某通过电商商城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但电器专卖店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申请。谢某遂将电商商城与电器旗舰店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器旗舰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内容,谢某的购买行为应视为对该内容予以确认,谢某在激活后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缺乏法律依据,故电器旗舰店不同意退货,不能认定其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义务。谢某提交的手机检测报告,也不能证明其购买的手机并非正品,但可能构成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谢某的主张不属于退货情形,也不能证明该电器旗舰店向其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故谢某要求电商商城和电器旗舰店履行退款并三倍赔偿的条件不成立。因此,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退货换货规则多,一一理清好应对

很多商家会设置这样的声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一声明的效力是有待商榷的。首先,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图严重不符等情况,则属于卖家的过错,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果没有与卖家商量好退货邮费的话,应由消费者承担。所以,如果不敢确定收到的商品自己是否喜欢,不妨顺手买上一份运费险。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做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当您想要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还需要看清楚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可以退货的范畴。

网购有风险,购物需谨慎。双十一“剁手”狂欢之际,希望广大消费者都能买的开心、买的放心,还希望大家多多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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