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时间:2020-10-1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法条:《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
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责任要素,只要行为人为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即构成本罪;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即构成本罪(当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2、“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非对立关系,事实上,符合本罪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为特殊法条)
注意:
(1)对累犯的影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在认定特殊累犯时,有犯罪性质的影响。
(2)认识错误问题: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但误以为对方是境内机构、组织、人员而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或者相反,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犯意转化问题: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犯罪方式问题: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刑事咨询,人身伤害
类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 2024.04.19 09:55
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03.30 11:54
与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
类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 2024.03.17 19:10
前女友同居期间偷拿手机偷钱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03.06 15:34
担心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类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 2024.02.24 07:32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刑事和解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谅解赔偿协议

    【合同文书】 ¥3.99
  •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谅解书

    【合同文书】 ¥0.99
  • 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诉讼上诉状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处分公证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李继阳 律师

    专长: 刑事诉讼、人身伤害

    好评:
  • 叶斌 律师

    专长: 刑事诉讼

    好评:
  • 李鹰 律师

    专长: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企业合规、金融银行、工程及房地产、公司经营、商事仲裁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