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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热点案件看法律如何规定收养关系!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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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近日,“山东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案”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针对本案,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案情通报:“2019年4月8日,一女子报案,称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公安部门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经侦查,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芝罘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调查取证,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根据澎湃新闻2020年4月8日采访视频所载内容显示,女孩“兰儿”于2015年9月被生母为冲“灾气”而送养给“养父”鲍某某。送养时,“养父”鲍某某时年43岁,未婚;而“兰儿”时年13岁。

律师点评
收养时,“养父”鲍某某43岁,被收养的女孩13岁,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根据我国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之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案中鲍某某与“兰儿”双方年龄差约为30岁,显然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无配偶的人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是基于基本伦理道德的要求,可以避免一定的法律及道德困境。我国在制定《收养法》时,相关条款的制定时,就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故而制定了前所未有严苛的《收养法》第九条。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可见,我国不但对异性独立收养采用了前所未有的严苛条件,而且对收养行为采用了严格的书面主义,即所有收养行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规定必须在指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方可成立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本案中,鲍某某收养“兰儿”,只是与“兰儿”的母亲达成了收养协议,并未履行法定登记义务,这种情况下的收养协议显然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
一、孩子能任意送养吗?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以下三类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七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三十周岁的无子女的并且有抚养能力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叔叔(年满三十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二、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1、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了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我们在案例中讨论的《收养法》第九条。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4、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的一种
是对血亲的亲子女关系的必要补充
是完善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
形成送、收养关系
也可以更好地保障
送养、收养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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