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法律指南 > 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情形有哪些?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务承担是指在维持债的同一性的情况下,替换或者增加债务人,使得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改变而消灭,常用于债务结算和简化交易。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以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辅以第85条的债务人抗辩和第86条从债务承担两个条款,这些条文在民法典中悉数得以保存,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制度最大的变化在于增设第552条。
一、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债务加入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双方合意)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推导,在债权人直接作为协议一方时,债务加入协议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
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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