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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重刑,收益无罪!看证据依法扭转乾坤!

时间:2021-03-3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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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这是我党为广大党员干部设置的警戒线。但总有个别人去触碰这个红线。犯了错误就要接受惩罚,但如果这个惩罚是“被诉受贿,有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呢”?是否属于矫枉过正?今天我们就从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泰所”)所承办的一个案件来看看法律对此种情况是如何判定的。

2017年5月4日,受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同福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佟湘玉涉嫌受贿一案, 并于2017年11月1日向同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请追究佟湘玉受贿251万元、索贿11.6066万元的刑事责任。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佟湘玉家人佟伯达的委托,为佟湘玉提供辩护。经深入研究,辩护人决定将主要目光集中于行为性质上,力争从根本上改变案件走向。

公诉机关指控佟湘玉三宗罪,其中第三宗是收受某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展堂贿赂款247万元。辩护人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佟湘玉的第三宗罪名不能成立,佟湘玉所收受的这247万元不是受贿款而是作为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应得的投资收益。

为了证明上述辩护观点,辩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了解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的背景。

经调查,当时龙门公司副总吕轻侯和佟湘玉所在单位谈照片检测业务,由于龙门公司老总认为利润太低,决定放弃此项业务。吕轻侯和佟湘玉觉得放弃太可惜,就决定成立公司自己做。考虑佟湘玉公职人员的身份,其如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办企业,将会受到党纪处分,因此,佟湘玉就主动联系其表弟白展堂,以白展堂的名义成立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来承揽此项业务。

二、核实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的过程。

1、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是佟湘玉找工商局朋友燕小六帮忙操作的。

拿定主意后,佟湘玉找到自己在工商局工作的朋友燕小六,表示自己想成立个公司,让他帮忙办理公司登记的事情。燕小六就把一个代办工商登记朋友的电话给了白展堂,白展堂和此人联系完成了具体的注册工作。

2、公司的名称是佟湘玉所起,注册公司的费用也是佟湘玉承担的。

在注册公司过程中的花费的两万多元,而且包括公司成立后运营所需车辆都是佟湘玉提供的。在注册认缴制的今天,上述费用基本上是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包括日常运营所需的所有费用,这也证明佟湘玉的确是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调查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的运行情况。

1、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最初的业务开展是由龙门公司副总吕轻侯辅导。

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业务是龙门公司副总吕轻侯辅导白展堂开展起来的。这也和上述第一部分公司的成立背景相印证。从而进一步证明佟湘玉才是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

2、白展堂在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只是领取固定工资的打工者并非公司所有者。

白展堂亲口承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佟湘玉,公司成立时,其就跟佟湘玉说过在公司只拿工资,佟湘玉也同意。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期间一共收入了380万元左右,除去公司成本100万多元,白展堂从公司共计领了大概20余万元的工资,给了吕轻侯10万元,剩下247万公司的利润全部给了佟湘玉。

3、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证实白展堂只是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佟湘玉。

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郭芙蓉、李大嘴、莫小贝都证实:公司是佟湘玉的,白展堂只是负责管理,就是一个领取固定工资的打工者。员工工资调整、工作内容、公司更换办公地点、房租缴纳等事项均是由佟湘玉掌控。

综合以上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工商登记所载明的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不真实,即白展堂虽登记为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根据该登记项确认白展堂是其所有者。

鉴于以上结论,佟湘玉作为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其按照和白展堂的约定从公司获取利润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佟湘玉所收取白展堂的款项是其作为公司投资者和所有者应享有的权益,佟湘玉是从其自己的公司拿收益,根本不存在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受贿。因此检察机关的此项指控不能成立。

是非黑白终有定论,这场“违法”还是“违纪”的博弈以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结束。同福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定佟湘玉收受悦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展堂247万钱款的行为不是受贿,而是公司所有者获取其应得收益,检察机关也未就此提起抗诉。至此,本案尘埃落定!

注:本文以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17)豫0381刑初504号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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