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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小黄鸭”高能,非战斗人员迅速“撤离”!

时间:2021-04-12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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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

没有一只鸭子可以游过长江。

在吃这方面,

南京人对鸭子的制作可谓是琳琅满目。

除了吃,

鸭子也是一些小朋友们的最爱。

像可达鸭、小黄鸭都有一定的市场。

尤其是小黄鸭,

不仅憨态可掬,而且十分时尚。


不过,伴随着小黄鸭市场热度的高涨。

有两个品牌迅速“走俏”。

“LT DUCK小黄鸭”与“B.Duck(小黄鸭)”。

但最近这两个品牌,

却遇上了难事——授权。


鸭灵号服饰(福建)有限公司(下称鸭灵号公司)与利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利讯公司)分别为“LT DUCK小黄鸭”和“B.Duck(小黄鸭)”的品牌被授权方。然而,2020年,鸭灵号公司将利讯公司诉至法院,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所有权,但一审未获法院支持。二审改判后,此案引起社会关注。

 

小黄鸭引发大纠纷

 

鸭灵号公司主营服装生产、鞋类生产等。在2020年获得“LT DUCK小黄鸭版权所属公司得意创作有限公司(下称得意公司)的授权,“LT DUCK小黄鸭作品著作权及多件小黄鸭图形商标使用权。

   

 

但在发展过程中,鸭灵号公司发现一些商家在山东等地擅自销售近似得意公司许可鸭灵号公司使用的第38044262号小黄鸭图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小黄鸭图形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在短袖T恤等服装上。且在吊牌和服装印花图案上均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除此之外,在产品合格证及标签上明确标注:“中国地区鞋服运营商福建利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鸭灵号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后,将利讯公司、利讯公司山东总代理济南闽琨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闽琨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利讯公司、闽琨公司、黄某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鸭灵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驳回 二审改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被诉侵权产品均为服装,属于相同产品。涉案商标为图形商标,是鸭子的简笔画,与生物鸭子形象接近,显著性较低。且原告鸭灵号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在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商标有明显差异,故未构成商标侵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鸭灵号公司的诉讼请求。

鸭灵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涉案商标形象的颜色和构成,被诉侵权商品在鞋服侧面使用与产品颜色具有较强对比色的被诉侵权标识,以及将被诉侵权标识外观作为一个单独的吊牌使用,利讯公司这种突出使用方式能够使被诉侵权标识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标使用的小黄鸭形象原型设计完成早,经过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标识本身也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小黄鸭作品的知名度可以延及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应该给予较强的保护。因此,利讯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利讯公司、闽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鸭灵号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鸭灵号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1万余元;闽琨公司赔偿鸭灵号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黄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早在2017年就有了类似事件,作为一个知名品牌小黄鸭的可爱形象可谓是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然而个别违法商家却从中看到了商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小黄鸭形象的产品最终被告上法院。

 

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曹某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B.Duck小黄鸭形象的手机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以曹某擅自销售带有其作品的产品损害其品牌商誉为由,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淘宝店老板被判赔两万五

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日,原告创作完成并首次公开发表了B.Duck系列美术作品。原告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所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被请求保护地位于我国内地区域,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诉请保护的B.Duck美术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法院确认原告为涉案B.Duck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比对,被告曹某销售的侵权商品中使用的黄色鸭子图案与原告请求保护的B.Duck美术作品中的小黄鸭形象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等因素,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某停止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美术作品《B.Duck设计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行为,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泓翎集团分析

 

“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前提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在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近似度较难判断的情况下,要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推定是否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

           

该案二审法院对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予以充分考量,进而提出涉案商标作为作品使用累积的知名度可以延伸至同作品基本一致的商标上,符合公平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

 

泓翎集团

江苏泓翎集团,作为NICC南京产业链溯源中心直属服务机构,是国内领先的知产新商业价值缔造者,集团旗下设有品牌定位咨询、知产管理咨询、高端法律咨询三大战略咨询机构,对于专注知产经济15年的泓翎而言,始终以构建知产大生态为核心,分别以实行战略定位体系构建、知识产权规划建设、法律维权诉讼提额三大生态环节把控,实现企业品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真正形成知产专业化、品牌化、商业化的生态闭环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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