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看到法官宣判的情形是不多的,但是经常会在电视里看到法官宣判的情形,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法官宣判的时候,经常会附加一个刑罚,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比如处多少多少罚款,这些都是行政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那么,对于附加刑罚中的罚款,可以免除吗?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免除?
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款可以免除吗?
行政处罚最常见的措施是罚款,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如果长期不缴,很有可能被追缴滞纳金。
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了,在行政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了罚款之后,如果犯罪分子及时的采取了补救的措施,那么,是有可能会对其免除加处的罚款的。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的第42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了强制执行的措施的时候,在不会损害社会公共的利益的时候是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措施的协议的,并且在协议中,可以表明分阶段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之后及时的采取了补救措施的话,是可以对其免去加处的罚款刑罚的。
对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协议,表明了当事人需要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是拒绝履行的话,行政机关有权利要求再次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减免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处罚要求进行从轻或减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被别人胁迫作出违法行为;
(三)在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的时候能够积极配合并且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被判处了罚款的刑罚,如果当事人之后及时的采取了补救的措施,还是有可能会对其免去罚款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到好律师网在线咨询专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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