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发生在去年的10月29日,当事人邓某在乘坐公交车的途中,因为自己坐过站后,于是就拎起手中的整箱牛奶直接砸向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最后导致公交车和相邻比较近的小型轿车相撞,车上的乘客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于是7月1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公开宣判,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那么,以恶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应该如何处罚?下面,由好律师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以上是好律师所给大家讲解的关于恶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应该如何处罚的以上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请访问好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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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2月,常某(女)听说弟弟常某某(男)因为生意亏损,将位于北京丰台区某小区借住的
首先是依据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其次是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从公司起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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