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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如何判定?

时间:2019-07-19 13:39:51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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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如何判定?

近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四环两车追尾司机只打电话不救人”一事,有了最新进展。7月18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机械车司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那么,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如何判定?下面,由好律师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

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3)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

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以伤害的故意,结果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致死(这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人对伤害的行为是故意,对死亡结果却是过失)。

间接故意的杀人主要是三种情况,以犯他罪的故意,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以违法或者其他行为的意思,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在激情犯罪中,无法区分对方是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出现死亡结果,按照间接故意来处理。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中基本上都能明确看到,犯罪人的身体行为本身不是为了追求犯罪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产生了实害结果,因此需要动用刑罚来处罚。

那以上是好律师所给大家讲解的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如何判定?的以上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请访问好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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