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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

时间:2017-04-05 16:53:4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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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层把好质量关

层层把好质量关,坚决实行“五不准”。

各部门、各地区和所有企业,生产、运输、销售、服务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五不准”:⑴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⑵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⑶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⑷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产品不准生产;⑸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如果违背这“五不准”,就坚决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销职务和依法惩办。各部门、各地区的各级主管领导干部,都要认真督促、检查“五不准”的执行情况,查出问题,就要严肃处理,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生产企业要做好销售后的服务工作,建立服务网,对不合格的产品实行退换制度。凡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经工厂修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退货或换新,工厂应承担修理和运输费用,否则,用户可以向法院起诉。各地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帮助消费者和用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开展质量大检查

各部门、各地区要把这一工作当作大事来抓。所有企业都要自觉地认真开展自检,而不是消极等待上面来查。质量大检查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铁面无私,不耍假把式,防止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实行国家监督性质的产品抽查制度,国家经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百个左右质量检测中心和检验所(站),每季度轮流抽查一、二百种重点产品(量大面广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的消费品,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密切关连的食品、药品)的质量。抽样方法要科学,样品可以在生产单位抽取,也可以在用户和流通单位抽取,委托检测中心负责抽样,以杜绝弄虚作假。抽查结果,由国家经委每季度发布一次质量通报,并在报刊、电台公布,进行表彰和批评。各部门、各地区也要对本行业、本地区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经常组织监督性质的产品抽查。发现问题就要进行整顿,限期改进。

鉴于当前优质产品评比中的弊病不少,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评比方法也有待改进,拟暂停颁发国家金、银奖牌,正在着手修订《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三、加强质量监督机构

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形成全国统一的质量监督网。

为了加强对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质量检验机构,严格把关,要集中一批专家做这件事”的指示,决定加强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的组织,并依靠各部门、各地区现有的质量检验、监督力量和检测手段,组织起全国性的质量监督网。

国家经委已制定了以现有检测力量为基础,组建100多个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规划,已有37个正在实施中,还要进一步加快建设速度。国家将授权这些检测中心承担国家委托的检测任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基层企业,应十分重视计量检测手段的建设。责成国家计量局根据提高标准的要求,作出各类企业应配备的必要的计量检测手段的规定,限期配齐,所需费用按规定从企业自有资金中优先安排。

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检验任务,又有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出厂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职能。凡是已撤销的要恢复,还没有的要建立。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懂技术、有能力的干部担任领导人,他们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厂长必须首先重视检验工作和质量管理,充分支持检验人员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任何改革措施都要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而绝对不允许降低产品质量。

四、严格按标准生产

标准化是质量管理的技术基础。对已有的近7000项国家标准和15000项部颁专业标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国的标准化工作还存在着标准少、水平低、执行不力的问题,很不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要大力加强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凡是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抓紧制订自己的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没有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生产。国家标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五、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已决定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制度,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电度表等少数行业进行试点,已取得了一定效果,要进一步在其他行业推开。符合质量标准的,就发给生产许可证;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进行生产。

发证工作进展不快,除了测试工作量大、周期长,各部门没有专职人员等原因以外,主要是认识上不一致,有些地方还没有把这项工作认真抓起来。国家经委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推动发证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管理和监督

既要贯彻放宽政策、搞活经济、支持乡镇工业发展的原则,又要认真加强管理、保证乡镇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使乡镇工业更有生命力。只讲“放宽”不讲“管理”是不对的。“放宽”是指经营政策上的放宽,对产品质量要求不能放宽。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订乡镇企业质量管理办法,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⑴对乡镇企业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同国家利益的关系;⑵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主动向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标准资料、搞好技术服务,帮助乡镇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生产检验制度,提高企业素质;⑶对乡镇企业要加强质量监督,质量低劣、影响人身安全和人民健康的产品,坚决不准流入市场;⑷对于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群众的乡镇企业,要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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