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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芮瑞服饰有限公司、程伟侵权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7-06-27 17:09:1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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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审法院认定:淘宝会员名“快乐的懒洋洋77”的注册人系程伟;天猫店铺“芮瑞服饰旗舰店”由芮瑞公司注册经营。2015年10月18日,程伟通过“快乐的懒洋洋77”的账号在天猫网向芮瑞公司开办的店铺“瑞芮服饰旗舰店”购买了“瑞芮专柜正品2015新款女装秋冬时尚狐狸毛外套七彩狐狸毛皮草马甲”一件,实付款4629元(包含两元天猫购物券),订单号:1236310288602592。芮瑞公司于同月18日使用顺丰速运发货,运单号:515294850299,程伟于同月21日收到上述商品。芮瑞公司在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放置多张大图,部分图片中标注“高端七彩狐面料雅致的无袖主义”“优质七彩狐手感细腻柔软光滑,彩狐毛毛长而光泽好……”“时尚七彩皮草雅致无袖七彩狐狸皮革”“100%优质七彩狐面料”以及对彩狐的介绍等宣传内容,同时在“商品详情”中以文字方式标注“材质成分:貉子毛”,在“产品资讯”中以文字方式标注“面料:花色貉子毛100%”“款式:花色貉子毛马甲”等内容。查看产品实物,标签显示“品牌:瑞芮”“成分:七彩貂子毛100%”。芮瑞公司确认涉案产品的材质为貉子毛,产品标签上的“貂子毛”系误印。2016年2月3日,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闸市监案处字〔2016〕第080201510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芮瑞公司广告企划人员“在天猫商城‘瑞芮服饰旗舰店’的销售网页上将七彩皮草马甲的面料成分由‘貉子毛’描绘成七彩‘狐狸毛’,且毫无依据地将价格8990元,写成促销价4629元。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并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另认定,www.tmall.com(天猫)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芮瑞公司入驻时天猫公司审查了芮瑞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信息。任何人注册成为天猫会员,均需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天猫公司向程伟披露了卖家芮瑞公司的真实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程伟确认涉案商品现已下架。

程伟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一、芮瑞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13887元;二、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芮瑞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宣判后,芮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一)一审认为在涉案产品宣传页面中,放置连续大图,而仅仅在商品详情、产品咨询两处以较小文字标注“貉子毛”的宣传,属于引入误解的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缺乏事实。事实上,商品详情是商品的重要信息,包括材质,商品详情这是消费者非常重视的内容,决定消费者最终购买的因素,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内容。而所谓的大图,只是一种广告宣传方式,一种要约邀请的方式,并不能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另外,宣传图片上的模特穿着衣服就是貉子毛,并没有穿着狐狸毛的衣服对外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欺诈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未予以认定。上诉人代理律师多次向法院提出,被上诉人通过对多家企业,特别是快消行业,进行类似诉讼,在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被上诉人在短短2-3个月之内发生了10多起诉讼,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的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任何认定,既没有对代理人意见予以驳回,也没有对被上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上述条例就是针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碰瓷人,钻法律控制,以所谓的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三倍赔付,一副不得到赔偿不罢休的态度,挤占和虚耗国家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的影响。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在购买、投诉、电话骚扰、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税务局举报、法院起诉退一赔三等过程中,上诉人作为商家在不断让步,希望达成一致,然而被上诉人不依不饶,不达到自己退一赔三的目的不罢休,利用上诉人在网页设计的瑕疵大做文章,突出上诉人宣传虚假,却只字未提产品质量,是属于职业打假人的表现。作为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认定和制止。虚假宣传必须与虚假、伪劣产品联系在一起,才能适用以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在没有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只是广告宣传稍大,就认定商家恶意欺诈,是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符合事实本身。综上,恳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程伟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程伟二审答辩称:1、商品的标题为消费者选购商品首先关注的因素,标题本身有概念、介绍其下所展示、销售的商品的品牌、材质、类型、规格等作用,该标题容易使消费者先入为主的产生涉案商品材质为狐狸毛的印象。同时,在涉案产品宣传页面中,芮瑞公司放置了大量连续的大图,该些图片均以醒目的字体标注涉及“狐狸毛”的宣传,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而仅在商品详情处以较小的文字标注“貉子毛”容易为消费者所忽略。商品标题结合商品详情中大量有关“狐狸毛”的宣传,同意对消费者造成涉案商品的材质为狐狸毛而非貉子毛的误导,而材质成分是消费者购买皮草商品的主要考虑因素,故芮瑞公司的宣传属于引人误导的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2、一审庭审中,芮瑞公司提供的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查询打印件,芮瑞公司无法证明案件均为答辩人涉案,故该证据不应采纳。芮瑞公司答辩中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该条例仅仅为国家工商总局征求意见稿并未实施,因此,法院应不予采纳。3、上诉书中声称,被上诉人通过“购买、投诉、电话骚扰、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税务举报……”答辩人作为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物收到商品实物后,实物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的情况下通过国家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合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多次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鼓励消费者合理、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上诉人称之为“职业打假人、职业碰瓷人、钻法律空子”是对国家法律与司法部门的藐视,是对司法公正的藐视,且污蔑答辩人“电话骚扰”上诉人无中生有,蔑视法律与司法公正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对公理的藐视,是对假冒伪劣的纵容,严重打击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造成浪费司法与行政部门的资源。答辩人认为,虚假宣传与假冒伪劣是有本质性区别的,上诉人通过虚假、夸大涉案产品材质等,欺诈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所有请求。

原审被告天猫公司二审答辩称:1、天猫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起不作为买卖双方参与买卖交易过程。因商品信息发布或者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不应承担责任。2、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天猫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拥有大量海亮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涉案商品信息并非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在被上诉人程伟提起本案诉讼前,天猫公司根本无从知悉涉案商品信息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用户入驻前,要求用户填写身份信息,尽量对用户身份进行审核。同时,答辩人在《淘宝客服协议》、《天猫规则》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用户发布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天猫公司亦履行事中和事后相应的注意、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在平台上的工商亮照、交易网页上的卖家信息显示等方式予以披露卖家相关信息。在本案中,天猫公司亦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卖家的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后,会采取将违规产品下架、进行卖家的店铺监管等措施。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天猫公司亦核实、确认涉案产品已经下架。因此,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且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方在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争议焦点

芮瑞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三倍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

原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芮瑞公司确认涉案商品的材质成分为貉子毛,但标称该商品为“瑞芮专柜正品2015新款女装秋冬时尚狐狸毛外套七彩狐狸毛皮草马甲”,该商品名称宣称涉案商品材质为“狐狸毛”,并未提及“貉子毛”。由于商品的标题为消费者选购商品首先关注的因素,标题本身有概括、介绍其下所展示、销售的商品的品牌、材质、类型、规格等作用,该标题容易使消费者先入为主地产生涉案商品材质为狐狸毛的印象。同时,在涉案产品宣传页面中,芮瑞公司放置了大量、连续的大图,该些图片均以醒目的字体标注涉及“狐狸毛”的宣传,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而仅在商品详情、产品资讯两处以较小的文字标注“貉子毛”,容易为消费者所忽略。商品标题结合商品详情中大量有关“狐狸毛”的宣传,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涉案商品的材质为狐狸毛而非貉子毛的误导,而材质成分是消费者购买皮草商品的主要考量因素,故芮瑞公司的该宣传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程伟要求芮瑞公司增加赔偿三倍价款的损失138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程伟当庭放弃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对天猫公司的责任,不再评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芮瑞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伟赔偿金13887元;二、驳回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元,由上海芮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芮瑞公司明知其销售商品材质为貉子毛,但标称“狐狸毛外套七彩狐狸毛皮草马甲”,对外宣称材质为狐狸毛,而未主动提及实际材质为貉子毛,已对消费者的选购决定产生重大影响,显然在于故意误导消费者,其欺诈外观显而易见,故本院对其该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此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并非消费者,而不能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47元,由上诉人上海芮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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