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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时间:2018-12-18 18:05:24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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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购房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正常的手续走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些时候如果不注意可能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欺诈转让房屋

卖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定为无效。

3、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

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4、商品房预售违法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5、房地产分离出卖。

因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若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买方,或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6、非法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7、产权未登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8、产权主体有问题。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9、价格欺诈,显失公平。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能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若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方可要求同卖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以上便是对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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