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合同制度 > 合同效力 > 合同中装修条款的效力认定
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装修条款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强制性规范,合同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针对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装修条款或另行签订的附属的补充装修合同(下称补充装修合同)等,应充分考虑签订合同时出售方对涉及装修条款的解释说明是否符合常规做法,条款理解的难易程度是否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条款的约定是否免除或者减轻了合同提供者的责任、涉及相对方重大利害关系。因格式条款引发纠纷的情形多由装修条款中的兜底条款产生,如“样板房不作为交付标准”“以实际交付为准”等,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处于的优势市场地位以认定是否对消费者的重大利益产生影响,并审查开发商在签约时是否已向购房者充分解释条款的内容与含义。如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装修属于‘赠送’,若之后发生问题开发商不再负责”等。一般而言,此种情形中,“赠送”装修部分的费用实际已经包含在总房价之中,而开发商订立该格式条款,明显免除或减轻了己方的责任,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此类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2.装修条款作为补充合同的效力认定
实践中,除在购房合同中直接约定装修条款外,还存在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装修合同等情形。此种情形下,还应审查补充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关系中,装修款一般作为房款的一部分,若开发商利用另行签订的装修合同将装修款独立于购房款之外,以“阴阳合同”区分装修款与购房款,经审查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则应认定补充装修合同中有关“装修款”的约定无效,而具体的装修质量及装修内容条款的效力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3.无效后果的处理
因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应按照有利于相对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因违反强制性效力性法律法规导致补充合同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自始无效,不影响有效部分继续履行。
(1)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精装修部分无效的情形
该种情形多由格式条款无效所致。房屋买卖合同包含装修条款的,装修条款实际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此时,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的履行。在对“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格式条款予以排除后,还需要对涉及装修部分的合同漏洞进行填补以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填补漏洞的一般规则为:首先,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由双方当事人对无效部分的条款另行约定;其次,借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填补;再次,依据装修市场的一般规则与交易习惯等进行弥补。上述方式应当依次进行,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补充装修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导致无效
该情形一般是由于开发商利用装修款规避购房款的纳税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导致装修合同中涉及价款部分的条款无效。此种情形下,合同所约定的“装修款”实际系购房款,因此在条款无效后,该部分装修款应当认定为购房款。同时,对于补充装修合同的其余部分,如装修质量约定、装修流程约定等,若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认定为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如案例一中,孙某与A公司另行签署的补充合同约定装修款独立于房款,存在偷逃部分税款的行为,故该约定应为无效,装修款应当认定为购房款。在不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孙某要求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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