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合同制度 > 合同履行 > 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某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刘某签订了一份公墓承包合同书。根据该合同,村委会将位于某处、总面积为32.5亩的公墓及土地承包给刘某进行经营管理。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43年5月22日止。承包费为每年4200元,刘某在承包时需先交纳3年的承包费。此外,合同还明确规定,刘某在承包范围内不得栽植杨树,否则某村村委会有权无偿终止合同。合同中还包含了其他相关条款。某村村委会的代表人孙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也签名并捺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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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刘某实际交纳了5年的承包费。到了2024年4月,某村村委会按照约定将公墓及土地交付给刘某进行经营管理。然而,后来刘某在墓地上栽植了杨树,这一行为引起了村民的不满,他们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要求村集体与刘某终止公墓承包合同。为此,某村村委会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涉案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刘某已经自行采伐了所栽植的杨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村委会与刘某所签订的公墓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已实际交纳了5年的承包费,这比合同原本约定的多交纳了2年。而某村村委会于2024年4月才将合同约定的公墓及土地交付给刘某使用,拖延了交付时间1年。在交付后,刘某在涉案土地上栽植杨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合同中关于不得栽植杨树的明确约定,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若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以及该违约行为是否影响了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应综合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如果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且并未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某在诉讼前已主动将栽植的杨树砍伐,这一行为表明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刘某的违约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的从属义务,但并未影响某村村委会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应认定刘某的违约情形显著轻微且已得到消除。如果此时支持某村村委会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将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因此,对某村村委会的合同解除权应予以适当限制。其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涉案土地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在特定条件或情况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通常依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允许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这些约定的事实实际发生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行使约定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和情形;其次,约定的解除条件必须确实已经发生;最后,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这通常包括通知对方等步骤。
轻微违约通常指的是违约行为并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也没有给守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这种影响和损失是暂时的、可以通过一定措施进行补救的。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且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另一方解除权,将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这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允许其通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来保有合同存续的权利,从而维持双方的公平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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