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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024-01-18 10:54:19

法律主体关系问题

我公司与中铁W局就苏州X大楼钢结构工程,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同时中铁W局就苏州X大楼钢结构工程,与南通劳务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中铁W局与南通劳务公司的这份劳务合同单价比中铁W局与我公司的劳务合同要低很多。现中铁W局把南通劳务公司应该完成的工作,委托我公司施工,现中铁W局与我公司结算时,要求我公司按中铁W局与南通劳务公司的合同单价结算,请问是否合理?这样做违犯那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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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位律师解答

  • 陆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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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5:16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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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12″
      自动转换:然后这么计算的话,当然不合理啊,就突破了这个合同的这种相对性原则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还是要与你们签订的那份合同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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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6:00
  • 赵宴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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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自动转换:这个按着按着不同合同的单价,这肯定不合理啊,你跟中铁咱格局不是已经有合同了吗?这个就按着合同了,有违反合同约定来走就可以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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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6:06
  • 陈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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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不合理,既然你们之间已经签订了劳务合同,那么,双方就需要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去听对方拒绝,那么,对方就是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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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6:47
  • 李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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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硕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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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文件,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涉及第三方。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合同当事人是自愿达成合同的双方,他们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平等地订立合同条款,合同的生效与否、内容的解释与适用都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如果合同具有绝对性,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那么合同条款的制定可能会相对复杂,需要考虑更多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这样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制定变得困难。因此,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确保了当事人的自主性与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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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7:51
  • 夏虹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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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这样做不合理。1.合同相对性原理,南通劳务公司与中铁约定的单价不能对你公司产生约束力。2.中铁委托你公司做的项目,应当依照你与中铁的约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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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8:52
  • 刘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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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中铁W局与南通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而该合同的单价低于与您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单价,这本身可能涉及到价格竞争和市场定价的问题。中铁W局将南通劳务公司应完成的工作委托给您公司施工时,若没有经过适当的协商和变更合同条款,直接要求按照与南通劳务公司的合同单价结算给您公司,可能会违反了原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中铁W局的行为导致您公司遭受损失,您公司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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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8:54
    • 答谢
      46″
      自动转换:你好像你说这个情况,那既然中铁吧哦,南通劳务这边的活交给了你们去算的话,那么正常,你们当时应该有相关的这个约定才对,嗯,哪怕是一些聊天记录啊,关于这个是怎么说的嗯?如果没有,那这个就比较难说了啊,那可能就是这一段嗯嗯,你们当然可以去主张按你们的去计算但是最后实际怎么样?可能双方需要协商啊,这个就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双方协商不下,那你们就只能诉讼解决,最终由法院来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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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0:59:46
    • 答谢
      你说的情况。对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的款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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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00:09
  • 王伟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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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根据你所描述的这种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具体内容进行计算,是合规合法的。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有其他违法行为,也同样是非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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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03:03
  • 张凤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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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中铁W局的结算要求不合法、不合理。 因为既使中铁w局给我公司的工程造价单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当价格很多,违背了市场价格标准和规律,属显失公平的价格,我公司完全可不认同。 我公司一定要坚持按市场正常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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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03:35
  • 任宇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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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16″
      自动转换:中铁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按照你方与中铁签订合同项目的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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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05:04
  • 王小兵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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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惠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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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你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以及补充协议,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来结算。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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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07:12
  • 毕姚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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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这个要看合同的约定,同时还要看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确定具体的内容。一般来说,不一定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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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10:21
  • 江润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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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8″
      自动转换:因为你跟中铁这边有合同,那么双方这个单价呢?可以根据合同这个约定的单价去结算,那么中铁那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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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11:40
    • 答谢
      根据我30年的律师经验以及法律总顾问经验。这种情况要根据现实情况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和行业。通常交易习惯来决定,而且这里面有很多陷阱和法律操作的空间,可以具体向我叙述详细情况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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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13:55
  • ¥2.91
    • 当然不合理,你们和中铁公司本身就有签署劳务合同,该合同对你们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他这种行为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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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17:44
  • 崔常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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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不合理。既然前面你公司与中铁公司已经签署了劳务合同,就按原先签署的劳务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中铁公司与南通公司签署的合同,对你方来说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应该按你方与中铁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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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18:24
  • 李梦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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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正常情况下,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依据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合同中约定有增项的,关于增项的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补充不了的,可以做评估,按照评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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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19:28
    • 答谢
      12″
      自动转换: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啊,那么就工程结算,他这个不违法,只要你们相互协商,有合同依据,有鱼就可以没有约定的话,他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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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26:31
  • 张华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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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自动转换:嗯你好朋友,那么你描述的情况呢?这个冬天,大埔邮局这个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啊,这个是属于违约,哈哈,那么既然是由你们公司给这个大局完成了相应的这个劳务,那么相应的价格就应当按照你司与当局签订的劳务合同来进行结算啊,而不能按照大局和其他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结算啊,这个其他公司的价格跟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没有任何的关系啊,没有任何的关系啊,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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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26:39
  • ¥2.91
    •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这种情况下肯定是违规的,因为按照你合同的约定的话,是按照你当时约定的价格来进行结算的,并不是按照同类型的其他单位的价格来进行支付,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违约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当时的约定的价格进行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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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29:19
    • 答谢
      只要你方与中铁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就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起诉到法院后,也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约定作为结算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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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30:23
  • 贾志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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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自动转换:你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无转包以及工程价格方面的约定?如果约定按约定执行即可,你为什么要按对方后续的要求去做呢?需要你继续提供相关的情况,以便于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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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31:31
  • 巫皇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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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需要看你们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无对工作范围进行限制、委托你们施工的内容是否与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的施工事项一样等等情况,具体的可以和我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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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36:29
  • 邹飞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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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47″
      自动转换:如果公司签的合同跟南通的合同有重复,然后你又做了那重复的那部分工作,公司就可以要求按照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履行,但是假如说像你说的你们的合同签定在一难道的合同签订在后中铁某局啊,然后跟你们讲了南通公司的事情,你们也愿意按照南通公司的单价来旅行的话,那么人家是可以要求看到南通公司的单价来结算的,而且你这几句话实际上也很少信息很少,建议你把所有的材料弄出来,正经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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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38:18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19″
      自动转换:合同的相对性啊,和你们签订合同,那么你们就是完成和你们合同规定的权利以后,而不是去有别人的合同来确定你们的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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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41:00
  • 张佳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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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不合理,首先,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每份合同都有所不同,其次,对合同的内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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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41:05
  • 陆畅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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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21″
      自动转换:看了你咨询的问题,你这个问题是只需要用一句话来给你解答,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合同法,民法典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按照你们所签的合同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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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53:01
  • 戴文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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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因没有看到两份协议,仅从你的表述内容,你公司和中铁W局签订的合同是约束双方的,合同单价条款对他是有效力,中铁W局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 2.但是为何会有两份协议,另一份签订的时间在先?你是中途接手的吗? 具体合不合法,还是要过协议内容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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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1:58:58
  • 张扬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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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9″
      自动转换:你好,这种情况对方公司的这种做法就不合理了,你们可以按照市场的合理的结算价格来进行结算,或者你们可以自己跟对方重新约定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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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4-01-18 12:00:21
  • 马冬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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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您好,中铁W局的这种要求不合理,且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贵公司未签署的合同对贵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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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4-01-18 12:01:56
    • 答谢
      这个需要看你们公司与中铁W局签订的合同里面对于施工价格是如何约定的,根据你们约定的价格要求履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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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2:47:22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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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这是违法的,这里面存在虚假合同问题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及到合同中间差价如果被他人牟取,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如果是国企那么建议向属地纪委监委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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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2:59:08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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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既然双方有签订劳务合同并且约定了价款,就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履行结算义务。W局把另一劳务公司应当完成的工作没有完成后再转委托,也不能按照未完成南通劳务公司的价款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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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3:18:44
    • 答谢
      ① 从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前述中铁W局的主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显属无理。 ② 中铁W局与你司结算时,应按其与你司约定的合同单价结算,而非按其与南通劳务公司约定的合同单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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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3:36:19
    • 答谢
      我是李琳律师,根据您的描述情况及以往案例,现中铁W局与我公司结算时,要求我公司按中铁W局与南通劳务公司的合同单价结算,不但不合理,而且违法,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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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4:06:05
    • 答谢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中铁w局在委托合同当中做的约定内容是什么,是否对于合同的价款进行了约定?如果不能够确定的话,就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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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14:46:39
  • 李本山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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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合同具有相对性,结算价格应当按照你们公司与中铁w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你们当时签订合同的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合同是有效的。央企施工都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中铁w局要求依据南通劳务公司报价结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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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4-01-23 21:53:05
    • 答谢
      看你所述问题,合同标的是一致的,但是从后边你所述的情况,合同标的又不一致,可以明确的说,中铁w局与南通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对你方没有约束力,民法典合同篇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至于应该如何结算工程款?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一般来说,应该按你与中铁w局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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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3 22: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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