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您介绍的基本情况考查,前述案件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为尚无证据证明前述执行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不应认定此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者“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③ 关于相关行为人伪造证据干扰民事执行活动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提示您可持相关证据向检察院申请对此实行法律监督。同时,你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相关行为人伪造证据干扰执行为由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