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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 2019-08-17 23:27:11

二审

我的案子一审胜诉了,对方不服二审到中院。一审胜诉理由是根据执行异议第二十九条。上诉到二审对方的理由是不服一审判决的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名下有可用于居住的房屋。对方认为除了涉案房屋外,我名下有一套已经备案的房屋,一审法官认为,备案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没有证明我在这个房屋内居住和生活。(情况是,除了涉案的房屋我有一套备案的房屋,但是我没有收房,对方认为备案房屋就属于名下房屋,我没有收房是我个人原因,开发商已经发出收房通知,但是我没有收房是我个人原因。对方找到备案房屋的物业让物业开了个证明,说这个备案房屋已经具备收房条件,是我个人原因一直没有去收房。物业对这说明进行盖章,但是当时物业在这证明上没有签经办人姓名,对方冒充物业经理签了物业经理的名字。后我发现让物业经理在其证明复印件上写了,这个证明经办人不是物业经理本人签名,不属实,是公司以外人员冒充签字,本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备案房屋完成了竣工验收,但是没有完成综合验收,并盖了公章,物业经理本人签字。交给法院)二:还有一个证据是,我今年买的一个商业房,提供的也是查询备案证明。这个房屋性质是商业,也只是备案没有交房。我想知道,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定?对方二审时交的这个证明还有效吗。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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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位律师解答

  • 南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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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27:21
    • 南晓峰 服务方:
      你好,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公示形式,备案不具有所有权公示的效力,所以,二审很大可能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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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0:44
    • 南晓峰 服务方:
      法院不会采纳对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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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2:00
  • 刘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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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28:43
    • 刘学勤 服务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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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29:15
    • 刘学勤 服务方:
      已经备案,但没有登记,不具有公示效力,对方申请这个执行的话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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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4:20
    • 刘学勤 服务方:
      那么二审法院极大可能就是维持原判。除非对方能够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是这个第29条规定的,这个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能够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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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5:05
  • 叶锦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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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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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0:09
    • 侯铁男 服务方:
      你好,你这种情况应该是执行异议的案件,那么一审胜诉判决的主要理由是29条,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样的案件应当以房产局查询的房屋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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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3:52
    • 侯铁男 服务方:
      对方提供的啊,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有证明出具人的签名,没有签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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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4:58
  • 张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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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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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提交的证据必须是新证据,因此理论上一审中没有提交的是不能再提交了。 如果你是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取得但是没有提交的,如果没有其他阻碍你提交的事由则你的证据提交之后法院也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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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1:23
  • 王宝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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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二审主要是对一审审理的认定事实是你的法律以及程序是否正确来进行审核,如果提供新的证据,是在一审中无法提供或者提供一审法官没有认定的,那么二审会认定,是否会维持一生,主要看对方能否拿出新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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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1:43
  • 徐范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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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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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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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请详细说说情况及目前遇到的问题,委托律师进一步了解分析,以便详细为您解答,维护您的权益,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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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3:34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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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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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4:24
    • 李晓轩 服务方:
      如果没有真实收藏二审法院也很难支持他的请求,但是只要你收房了,他可以再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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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5:11
    • 李晓轩 服务方:
      你不可能一辈子不收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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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5:28
  • 张慧君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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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除了争议的房屋之外,你确实有其他房产,需要没有办理房产证,总得来说,二审有一定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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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4:56
  • 王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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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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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确定一点。我国物权确定以登记为主没有登记就不能认定。你的本案的性质是执行异议之诉,那我这样首先要确认你被执行的那套房屋是什么时候买的,是不是第2套房屋之前购买的。如果这样说这样的话,也是首套房也应当适应第2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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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5:10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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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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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6:08
    • 刘闯 服务方:
      请百度搜索下“(2018)最高法民申1574号”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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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36:39
  • ¥0.65
  • 彭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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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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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对方提出的,就得让对方举证证明你名下有用于居住的房子! 其次,其实他已经开出证明,但并不能证明该证明的真实性,特别是签字的不是物业经理所签。 再者,房子没有综合验收,怎么符合能居住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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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7 23:53:12
  • 王倩一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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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勇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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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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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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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5
    • 你好。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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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0:07:48
  • 李新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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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鸿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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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5
    • 1、对方上诉,你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审核上诉状和证据材料,委托专业律师帮忙应诉办理;2、可以委托律师帮忙处理上诉及后续事务。点击律师头像或登录主页获取W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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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0:27:26
  • 华盛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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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的话二审法院一般也会采纳一审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不会被采纳,另外呢就是看有没有其他可以居住的房屋需要看是否在你的名下并且已经符合居住条件,但是你目前的两个房子都不具备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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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0:39:05
  • 朱小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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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的这个案件情况具体要看基本的事实是怎样的,并且对方上诉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有新的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推翻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支持,如果没有新证据,那么医生一般有可能还是会被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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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0:51:52
  • ¥0.65
  • 王景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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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5
    • 你好,对于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一般是维持,当然对于违法判决也有改变的可能。对于二审提供的证明,需要查清是否属于新证据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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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1:06:48
  • 张坚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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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你所述,你已经不是第一次咨询了,想必前番众位律师的分析研判难入你的心里。况且案件正在法院的二审审理中,仅凭你简介的案情难以分析判断法官最终会如何判决。建议你可以发布一对一订单,律师接单后你可以将一审的裁判文书、诉状、答辩状发给律师查看,律师可以在比较详细地了解案情后帮助你客观地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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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2:03:52
  • 谈俊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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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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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08-18 02:05:42
  • ¥0.65
    • 你好,没有确认产权的,即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屋,有的情况下,是可以暂时不许处理,待条件成熟了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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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08-18 02:18:50
  • 徐倩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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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5
    • 首先,对方提供的物业开具的证明经办人不是物业经理签字,是伪造的,法院不会采纳。其次,如果二审中对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推翻一审判决,法院一般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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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2:27:41
  • 徐同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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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艳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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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5
    • 你好,具体怎么认定,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思路,但是一般来说二审维持的较多,另外,对方提供虚假签名的证据材料对他们不利。综合来看,维持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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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5:19:30
  • 梁保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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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5
    • 你好,就你所说的情况,即使合同备了案,也并不意味着你就是房子唯一的合法人。只有当产权证办到你的名下,你才是房子的所有人。再办下房产证之前这段时间,房子的产权实际上一直在开发商的名下,在这段时间,如果开发商出现债务问题,一旦他名下的房子被查封或抵押,这些卖了的房子,还没有办出产权证,也同样有可能面临着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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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5:21:48
  • ¥0.65
    • 房屋所有权以登记来对抗,一审能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二审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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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8 05:22:36
  • 黄涛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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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案房可能会被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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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08-18 13:16:25
    • 楼主:
      争议房屋和备案房屋无关 不能查封
      展开
      收起
      2019-08-18 13:51:05
    • 黄涛 服务方:
      网上合同已备案,法院可以预查封
      展开
      收起
      2019-08-18 13:53:37
    • 黄涛 服务方:
      您给的案件信息有限,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展开
      收起
      2019-08-18 13: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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