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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 | 2019-11-04 10:19:48

做代聊是违法还是犯罪?

一个案例:A在群伪装成女生发布信息,吸引客人,谈定价格后,将信息发给B,B安排女生去。A只和上家在网络有联系,不知道B其他信息。B根据A的“业绩”给提成。这种情况如何判?定罪需要什么证据。 第二个案例:只提供女生联系方式,不约定时间地点等,收取买信息的人的钱,不在女生那拿钱。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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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行为,为什么是诈骗呢,不是应该涉嫌“介绍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卖淫么”。 第二个行为,提供的 兼职女生 信息是真实的,但是不做拉皮条,只卖联系方式,属于犯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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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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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位律师解答

  •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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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26″
      自动转换:啊你好,那么这两种情况,那么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都可以构成诈骗罪,应当构成那么重发,那么比较准发重庆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数额较大的话,有可能会判处六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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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1:24
  • 李新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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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1″
      自动转换:地上图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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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1:35
    • 李新宇 服务方:
      13″
      自动转换:啊你好,你这种情况有可能构成这个诈骗罪啊,你这属于跟他这个共同合伙共同共同犯罪呃,具体定位的话需要根据你这个具体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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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2:25
  • 李晓轩

    律师

    投诉
    • 答谢
      15″
      自动转换:因为你讲的不是很明确,这两种行为有可能会定性为诈骗或者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具体还得等了解到详情后才能判断。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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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1:51
    • 李晓轩 服务方:
      11″
      自动转换:所以说你讲的不明确,你也没有讲是卖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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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11-04 10:28:15
    • 楼主:
      该回复2019-11-04 11:11:22被作者删除。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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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32:33
    • 李晓轩 服务方:
      11″
      自动转换:那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有可能会涉及组织,介绍,协助卖淫都有可能。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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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47:41
  • 杨开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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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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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20″
      自动转换:您好,按照你所描述,嗯,如果女生提供卖淫服务的话,那么你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了介绍卖淫,需要根据介绍的次数以及营业的数额来具体判断,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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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4:25
    • 刘闯 服务方: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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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6:10
    • 答谢
      1、A的行为构成组织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A的行为属于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故此构成介绍卖淫罪,如果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法 2、看是否明知有提供女生联系方式的目的,是否有犯意,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行为有认识和意志,仍然构成介绍卖淫罪,和前面相同,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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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5:31
  • 申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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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一般情节5年以下,如果介绍10次以上算情节严重可判,5~15年。2.可能构成诈骗罪,这需要根据金额及次数来限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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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26:19
  • 毛煜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在不清楚介绍女生是去做什么的前提下,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行为很难找到一个罪名与之相对应,但是如果介绍女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帮助犯,帮助犯的定罪量刑是按照主犯量刑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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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11-04 10:28:25
  • 王宝珊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这两种行为都涉嫌介绍或协助组织卖淫。第一种行为虽然你冒充女生来介绍,但只是为了更好的介绍所以应该属于介绍卖淫的一种手段,应包含在介绍卖淫行为中,属于吸收犯罪行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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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30:37
  • 陆畅言

    律师

    投诉
    • 答谢
      18″
      自动转换:这个在刑法上认定为是组织卖淫罪,因为是他联系好了以后再有其它的安排,实际上是他们是同一战线上的一条一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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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11-04 10:31:52
  • 王伟政

    律师

    投诉
    • 答谢
      对于你所讲的这种情况,要看a是否明知B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如果a本人明知道b以及他人从事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像你所你所讲的引诱容留组织介绍卖淫行为,那a的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33:45
  • 刘学勤

    律师

    投诉
    • 答谢
      您好,您这个有可能成为这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这个帮助犯啊,那么还有一个就是会成为侵犯他人他人个人信息罪,那么您这个情况还是建议尽早离开这个工作,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39:00
    • 楼主:
      该回复2019-11-04 11:11:44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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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42:12
    • 刘学勤 服务方:
      有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一般追诉期5年,5~10年的追诉期不包含10年的话是10年追诉期,那么后续问题您可以联系我。这里回答满意给个奖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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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43:12
  • 南晓峰

    律师

    投诉
    • 答谢
      16″
      自动转换:你好,我说在这个商品上,或者在交易上有没有欺骗的相比啊?只是说伪装成异性,而进行这个销售,这个情况下是不一样的。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39:04
    • 南晓峰 服务方:
      18″
      自动转换:如果说你这个业务的涉及到卖淫嫖娼的情况下,就像这个情况啊,他涉嫌盗组织没有,或者说是协助卖淫罪。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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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45:08
  • 张振琪

    律师

    投诉
    • 答谢
      做代聊要看是否与下家有合谋,如果你明知下家去卖淫或者提供特殊服务,那你属于介绍卖淫或者组织卖淫,如果你只知道自己做的代聊,不明知下家的其他行为,那你属于诈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39:47
    • 答谢
      第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那就涉嫌诈骗。第二个,涉嫌组织、介绍卖淫。 您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8年律师经验,平台认证律师。很高兴有机会回答您的问题。希望我的答案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45:52
    • 答谢
      1.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根据刑法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判断。2.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需要从主观上加以判断。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46:42
  • 刘志杰

    律师

    投诉
    • 答谢
      首先得看你这个代聊是出于何种目的了,如果是招嫖拉客的,肯定是违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是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如果情节轻微,也够治安管理处罚的。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48:09
    • 答谢
      我认为两个都是介绍卖淫罪。 第一个,虽然a冒称女性,但最后毕竟派了女性过去,对嫖娼的人而言,不能算诈骗。如果定罪,需要b的口供,a和嫖娼人的聊天记录,卖淫女的口供。 第二个,虽然没在女方那里拿钱,但从男方那里拿钱了,信息也是正确的,可见与女方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55:37
    • 楼主:
      该回复2019-11-04 11:11:13被作者删除。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0:58:58
    • 楼主:
      该回复2019-11-04 11:12:00被作者删除。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03:06
    • 张超 服务方:
      不需要知道太多信息,只需要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做的是居中介绍卖淫就够了。从行为和获利情况看,应属于从犯。如再有自首情节,肯定可以从轻或减轻。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06:31
  • 张坚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如你所述,“代聊”可能涉嫌违法,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无法能轻而易举分析判断而得出结论。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07:39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投诉
    ¥50
    • 74″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07:39
    • 楼主:
      律师您好,我想知道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确认涉嫌犯罪需要哪些要素。 是否是,需要小姐,客人,上家组织者都落网的情况下才会定罪。一般这种情况,是小姐和客人被抓,小姐手机里能查到上家微信,客人手机里能查到代聊的微信。 如果按照法律,停止犯罪行为的多长时间后,才算是过了追诉期? 在不知道上家信息,不知道小姐信息的情况下,自首会如何处理?a是自首好,还是停止并等待过追诉期? 问题比较多,谢谢律师。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18:31
    • 许家苗 服务方:
      32″
      自动转换:停止追溯企业就按照你这个犯罪行为,能能够判多少年薪,五年以下的超过五年,这是对于奇的十年了,失眠的话就是这个十年,那你这种情况一般就是五年了,五个链条挂坠的气很大,这时候就好了,因为你这个队形比较清楚,对方比较清楚。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30:53
    • 许家苗 服务方:
      43″
      自动转换: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啊,就是说因为你这个对象比较轻,这么轻的,对呀,你那个分手的话,你在里边儿也不是起主要作用,你要把它锁着话呢实际上也就是有可能他花心啊,但是如果其他的情节都已经差了数学了已经,我肯定要把事情的事那个要差别很大,自行车和那个环形差别很大,你还是多从这个角度考虑考虑考虑,如果是已经掌握了大部分证据了,你忠心的时候那么争取把花心这个事还是可能性很大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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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1:34:35
  • 秦惠芳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如果是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的话,涉嫌诈骗罪,这个主要是看你该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就有介绍卖淫等才涉嫌此罪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10:35
  • 杨子兴

    律师

    投诉
  • 张凤启

    律师

    投诉
    • 答谢
      46″
      自动转换:您好,根据您陈述的情况,如果a为伪装成女生以女生的名义招了顾客,那么构成了这个介绍卖淫啊,同时呃,如果纯粹是以骗钱为目的,那些涉嫌一个诈骗,但是呃,如果不适应这个骗钱为目的,而是真正的介绍卖淫物质是介绍卖淫,那么这个情况应该是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23:02
    • 答谢
      A应该涉嫌诈骗罪和泄露个人信息罪,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第二,肯定是犯罪,因为买卖个人信息属于泄露个人信息罪,因此是犯罪行为。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24:33
    • 答谢
      10″
      自动转换:这个肯定是违法的啊,肯定是违法的。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27:48
    • 答谢
      你好,这两种行为模式都属于介绍卖淫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29:02
  • 孙紫涵

    律师

    投诉
    • 答谢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案例中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为组织卖淫的人员招募卖淫。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因此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33:45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你好,A如果不知道B的动机和目的,A虚构事实则需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B迫使女生强迫卖淫,则A可能会构成介绍卖淫,如果是其他诈骗行为,可能属于共同诈骗犯罪行为。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1:36:05
  • 李曌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23″
      自动转换:您好,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都是属于啊,因为那个只是虚构女生身份,所以构成诈骗,然后只只要介绍的这种的话就是属于中介皮条的性质,额,前一年不要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还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哩唏唏。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2:03:41
    • 答谢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都是犯罪,只是主犯从犯的问题,不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都是组织或者介绍卖淫,别说你不知道,侦查机关不会轻信你的口供,会调查事实。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2:56:26
    • 刘超 服务方:
      诈骗谈不上,嫖娼者也没有受骗,他们最后也还是嫖娼,没有因为你的假装受到任何欺骗,他们一开始就想嫖娼,最终也完成了嫖娼,不可能构成诈骗。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3:06:04
    • 刘超 服务方:
      你的作用更像是客服,所以你是积极的参与者,而且你肯定是知道介绍女的给嫖客是去干嘛,所以主观就是犯罪故意。。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3:07:49
  • 李青枫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罪,具体还需要考量具体情节来进行判定。
      展开
      收起
      2019-11-04 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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