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法律限制

洪磊 2016-10-03 09:06:00
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法律限制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作为企业智囊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由于其身份的特殊,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监事会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一般性限制

 

所谓公司的高管人员主要涉及到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的任职关乎着公司的未来的命运,为了能够进一步的规范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公司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但是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上述《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特殊身份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并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使公务员在离职、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与其在任期间工作业务相关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我国的《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职期间及离职、退休后一定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董监高人员作为公司的主要决策者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将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而企业要想在经济市场上立于不败地位,需要这些优秀人员的支撑;只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监高人员才有权进入公司你的管理阶层,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市场经济的平能够稳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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