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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整容致右眼失明,整容就医警惕非法行医

来源:郭庆 2016-07-02 09:42:00
女子微整容致右眼失明,整容就医警惕非法行医

黄女士本想用微整形让自己变得更漂亮,遂接受邵某给自己注射玻尿酸隆鼻。没想到鼻子没隆成,右眼竟然失明。日前,延吉市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给黄女士做整形的邵某犯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女子在宾馆里进行隆鼻注射,一针下去致右眼失明

 

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隆鼻,没想到鼻子没隆成,右眼竟然失明。延吉市30多岁的黄女士遭遇的这场噩梦,让她终生悔恨万分。日前,延吉市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给黄女士做整形的邵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宾馆里进行隆鼻注射

 

黄某一直对自己的长相不太满意,她认为自己的鼻子太塌,严重影响美观。

 

这两年微整形流行,黄某从各种广告中了解到玻尿酸是明星都信赖的“美容神器”,就想尝试玻尿酸隆鼻。

 

通过身边朋友,她认识了出生于1986年的邵某,邵某无职业,自称学过美容、微整形,能从国外买到原装的高级玻尿酸针,经常给别人打美容针,从未失手,效果显著。

 

2015年8月19日晚,黄某和朋友一起到延吉市某宾馆见到了邵某。当晚8点,就在宾馆房间里,邵某拿出自称从国外购买的玻尿酸,当场给黄某的鼻子部位进行注射。但几分钟后,黄某就感觉右眼视力模糊,不一会儿竟然看不见了!她吓得大叫,邵某立即停止注射,和朋友一起带着她到延边医院救治。

 

经诊断,黄某眼动脉梗塞、脑动脉梗塞,导致右眼失明,很难恢复。

 

随后邵某又领着黄某先后到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均无任何效果,黄某右眼彻底失明。

 

积极赔偿,法院判处缓刑

 

事故发生后,黄某后悔万分,哭得肝肠寸断。本来想让自己变得更美,结果却成了残疾,这个结果她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而自称“美容专家”的邵某也吓坏了,因为年仅30岁的她没有任何资质,以前只是在美容院干过几天,学过一周的短期培训。培训老师说,打玻尿酸针不会有任何风险,学员之间还会互相打针,效果都挺好,所以她想以此赚钱,哪想到一针下去的后果这么严重。

 

黄某失明后,邵某心感惭愧,主动承担了看病的全部费用5万元。黄某还要求邵某赔偿50万元,邵某一时拿不出这些钱,双方相持不下,邵某于2015年12月到警方投案自首。

 

经过鉴定,黄某右眼失明被评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其右眼失明和玻尿酸注射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过延吉市检察院和延吉市法院调解,邵某和黄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邵某主动赔偿黄某48万元,取得了黄某的原谅。法院因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邵某缓刑。

 

谁有资格做微整形?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整形科主任董海介绍,微整形是医疗美容,属于手术范畴,必须到正规的医院,在干净完整的消毒环境下进行,一般是在手术室或者正规的操作室。

 

我国明确要求,进行微整形的操作者首先必须有医师资格证。这个证是医学专业毕业一年后才可以考,而且通过率不高,一般要考两三年。其次,这名医生还必须是主治医师,有主治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副教授职称,这个证书是在领到医师资格证5到7年后才能考的。所以一般来讲,至少要学医12年以上,才有资格进行微整形手术。

 

另外更重要的是,非正规途径的药品质量不能保障。目前国家食药监局认证的玻尿酸大约有5种,而在国内流行的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而国内往往有一些短期的快速培训班,学员间互相注射后,就以为掌握了技巧,从事微整形,这都是违法的。

 

另外董海还提醒,目前最流行微整形的韩国具有从业资格的微整形医生只有2000多人,可从事这项工作的至少有上万人,所以想去韩国整形的爱美人士也要注意。(新浪新闻)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新闻中,邵某没有医师资格证,就给黄女士做微整形,致其右眼失明,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本文试从法律规定、认定和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来分析该罪。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

 

非法行医的认定差异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法行医的认定差异主要表现在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认定、刑法上的非法行医认定以及民法上的非法行医认定。

 

1、行政法上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厦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为或者非联师行医的,属于医疗行政管理上的非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为;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对于非医师行医,主要是对医师资格的认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此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对于执业医师的认定,在该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可以认为,对医师的认定,不仅仅要看其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还要看其是否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拥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此证书双证的人员,才可以认定为合格的医师。否则便属于非医师行医。

 

2、刑法上的认定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车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的非法行医包括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行医节育罪两个罪名,都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范畴。在刑法范畴内认定非法行医,主要强调个人行为,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非医师,没有涉及医疗机构。虽然在刑法的表述中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项,但是,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获得执业资格以注册为前提,而医师要通过注册必须具备医师资格,即只有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通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因此,在刑法上对于非医师的认定也是强调双证齐全。

 

3、民法上的认定

 

无论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还是刑法的概念,在认定非医师行医的问题上,显然二者是一致的,仅行政法上认定非法行医时增加了非医疗机构行医的问题。这是行政法和刑法调整的范围不同所决定的。因此,患者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机关管理的范畴,还是当事人遭受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患者都可以通过诉讼起诉非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并且都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但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却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其次,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一种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是表现为过失。最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行医犯罪属于情节犯,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但不一定造成就诊人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而医疗事故罪则属于实害犯,造成就诊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

 

随着我国医疗体系的发展,个人开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就医,但是行医是关系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规范更为严格。不过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非法行医现的现象。无论是整容还是就医,都应该去正规医院接受正规治疗,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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