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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认定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0-25 17:00:00
非法行医的认定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属于非法行医的情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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