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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科委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 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国家科委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414号
  • 【发布日期】1996-12-11
  • 【生效日期】1996-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科委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 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科委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
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414号)

各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所在市(区、县、镇)人民政府: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妇女劳动者及其婴儿的合法权益,保持、恢复和增进妇女劳动者的身份健康及其工作能力,均衡企业生产费用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规定,我国将在2000年完成普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目标。目前,全国已有800多个市县建立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地,“九五”期间要在中国率先完成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为确保各实验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面规划、重点推进、发挥优势、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地开展,当前要尽快建立与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1995年我们向各实验区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并要求各实验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一年来,这项工作已初见成效。目前已有近三分之一的实验区完成了建制工作。为更好地发挥各实验区对全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示范作用,以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功能,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区要把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到重视生命质量、优化民族素质的高度来认识,要列入本实验区2000年总体规划中,并作为1997年的工作重点。

二、目前尚未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实验区,应于1997年上半年按照《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抓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并要注意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工作。

三、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实验区,1997年应对照《生育保险制度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检查落实政策执行情况,确保辖区内受保人及时足额享有保险待遇。

四、各实验区在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时,要注意以科技为先导,探索新型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使新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有利于改善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各实验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略)
2.生育保险制度评估指标体系(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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