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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0-17
  • 【生效日期】1990-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

主送: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原税务总局(88)财税外字第087号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046号通知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现根据 工商统一税条例条、施行细则第 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按照 工商统一税条例条规定,应由其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直接出售给使用单位(即购入商品后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直接使用和消费的单位)、个人,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由收购单位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在收购后缴纳产品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不退还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也不再缴纳产品税;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了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以外,还应按实际销售收入缴纳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四、过去已作出的解释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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