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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立法再次加大对保险高管的监管力度-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15 17:37: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立法再次加大对保险高管的监管力度-

    中国正在进一步加大对保险高管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9月1日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一旦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撤换以及最高10万元的罚款(尚未构成犯罪的)。

此外,较之现行的保险高管管理规定,新规对“高管”范围有所拓宽。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首次被纳入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

事实上,中国对于保险高管的监管从去年底就已日趋严格。保监会本月28日公布的信息显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共对187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同比增加四成六;共责令撤换保险高管人员30人,同比增加114%;罚款772万元,同比增加六成六。

据悉,保险高管的过错行为主要涉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进行虚假理赔等。这些行为都被新规定列入处罚范围。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行为,今后保监会将对保险高管实行双审制,即核准制和报告制。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这是中国第三次修订针对保险高管人员的管理规定。此前,1999年1月11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3月1日发布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3年7月23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从条文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逐次加大。

据了解,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亦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完善了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准入制度。其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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