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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后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金小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3 09:26: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后出台-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对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并于8月17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确定鼓励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范围的;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因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改制等,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出资或入股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在矿区深部或外围勘查、开采接替资源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其他情况的;均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

《办法》规定,国有地勘单位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将转让收入中国家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其余部分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办法》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地勘单位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时,必须经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由申请人按隶属关系申请,中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地方单位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人要在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核准或备案后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正式文件;评估结果确认、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评估报告;符合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规定的证明材料;矿权所对应的探矿权采矿权证明文件;矿权评估机构资质证明以及矿权评估师资质证明;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决议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据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施行后,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0]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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