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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海省出台《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李云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8 08:53: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省出台《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

近日,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标志着该省第一个发展职业教育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城乡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域招生或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条例》还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灵活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实行产教结合,坚持职业教育为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和农民脱贫致富服务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实用技能培养;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县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职业学校毕业生回村务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给予优惠。

《条例》不仅规定了公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还规定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应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并在具体的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农村技能人才的培训、企业职工的业务培训,失业人员的上岗、转岗技能培训中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额度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0.5%,并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在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费中,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少于20%;企业用于职工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应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对聘请兼职教师的工资由县财政和职业学校或培训单位各承担50%,工资额度按本县同等职称教师工资核定。

《条例》还对普通中学的学生转入职业学校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参加高等学校升学考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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