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5.1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王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15 08:41: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5.1实施-

男犯可以自主选择发型吗?女犯可以染发吗?……这些问题有望在今年5月1日后得到解决。日前,司法部发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下称新规范),该规范从5月1日起实施,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下称旧规范)同时废止。中国监狱学会理事王荣康指出,新规范更多地彰显出人性化色彩,“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刑释人员:旧规范太多太长不好记

直到现在,张明(化名)都还保持着早上六点钟起床的习惯。起床之后,他会把被子叠得整整齐齐,把床单铺平,枕头等一一摆好位置,“出狱都一年多了,我还是按照在监狱里养成的习惯去做。”

张明因犯绑架罪,到江门监狱服刑5年,2002年9月刑满释放。入狱之后,监狱方发给他一本《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让他熟记上面的条文,“这些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人手一本。”

旧规范有整整58条,在监狱里,服刑人员一般用“58条”来指称它,“太多太长”是他们对该规范的普遍印象。虽然觉得旧规范管得太多偏严,他们对旧规范都持肯定态度:“有了规范才可以更好地改造自己。”

旧规问题:名称不准确存在滞后性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旧规范中的一些问题也体现出来。中国监狱学会理事王荣康分析说,单从名称上看,旧规范就不太准确。罪犯是在法院判决并定罪量刑后适用的概念,它在顺序上后于犯罪嫌疑人,前于服刑人员。被定罪量刑确定为罪犯的人员不一定全部在监狱服刑,例如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判决后即被执行死刑,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人则不必在监狱服刑。因此,规范的名称由《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修改为《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他还指出,旧规范距离今天已十年有余。包括《监狱法》(1994年通过)在内的一系列与该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陆续出台或者重新修订;同时,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现象。

新规亮点:简单明了更加人性化

据介绍,旧规范是较早施行的专门规定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法规。这次修改也是10余年来对类似行为规范的首次修改。

旧规范58条,新规范则只有38条;旧规范3000多字,新规范则只有1200多字。新规范的人性化色彩还可以从用语中看出来,在旧规范之中,随处可见“不准”、“不得”等用语,这些在新规范中都被删除了。王荣康分析说,行为规范在语气上应偏重陈述性,“这次修改用偏陈述的指引性语言代替了《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训诫似的语言,显示了对服刑人员的尊重和平等,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据悉,目前,广东监狱系统在押的服刑人员人数接近13万人,约占全国在押犯总数的1/10。

新旧规范对照看

旧规范第十三条 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

旧规范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影响他人睡觉。

新规范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旧规范第二十一条 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

新规范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旧规范第四十八条 说话和气,举止文明,说真话、实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严禁同性恋。(文章原载于广州日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