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266号
  • 【发布日期】2010-06-02
  • 【生效日期】2010-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