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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发[2009]1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6
  • 【生效日期】2009-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市政府对1990年至2008年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经2009年9月21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鞍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适用期已过,实践中已不执行的68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目录中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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