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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建辽宁分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1415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建辽宁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建辽宁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415号)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送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材料的报告》(国泰人寿〔2008〕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沈阳市筹建辽宁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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