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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20
  • 【生效日期】2007-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为落实国务院的《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实施CCC认证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必须要进一步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的精神,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严格履行职责,并尽快采取切实的行动和措施,狠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迅速认真组织排查和自查

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实施规则》、产品检测标准及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及汽车整车产品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有效性检查和自查的行动方案。既要对获证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又要对机构内部工作程序、实验室、检查员、评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自查。自查的重点是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和程序,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受理和退出的管理机制。检查和自查的范围要覆盖上述所有产品和产品认证所有流程及工作环节,建立和完善产品认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CCC认证数据的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CCC认证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号)的规定要求, 向认监委信息中心按时、准确地上报CCC认证数据,尤其对于认证数据涉及的国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省、市、县)代码和详细地址及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日期等重要信息要准确填报,并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为维护我委CCC认证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严肃性,我委将定期进行检查,对数据报送不认真和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大对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立即行动,对已发出的上述产品所有证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别对规模小、管理较弱的企业,一律在三个月内增加一次对生产现场的飞行检查,坚决撤销一批产品一致性差及不能持续生产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全面清查尚处于暂停状态的证书,对暂停的证书申请人仍未进行整改或有效整改的,撤销其证书。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调整上述产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上述产品本年度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况和产品的一致性,并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工作需要实施监督抽样。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对历年来有过不良质量记录且目前仍持有效证书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不符合标准、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要坚决撤销其证书。

对指定实验室应重点检查CCC认证实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型式试验中可能出现的漏检、错检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要进行全面排查,对监督抽样试验中发现的产品不一致的问题应严格检查把关,并将排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应认证机构。

三、加强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间的协作及与地方质检部门的协调配合

对撤销证书的产品和企业,认证机构必须及时通告委信息中心、相关质检部门和承担相同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其他有关认证机构,其他认证机构在12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不再有效。

对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活动中或地方质检部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地方执法部门,以便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理措施。

四、专项整治工作阶段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为配合总局专项整治工作的数据统计,各指定认证机构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结果,每周星期一填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同时附上排查工作情况说明(例如:排查工作安排、内容、处理结果或拟采取的措施等),按时报送至认监委(认证监管部xusy@cnca.gov.cn,电话82262756/2674)。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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