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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
  • 【发布日期】2007-03-13
  • 【生效日期】2007-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551号)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函[2006]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4元。
二、国家环保总局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水利部所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科30元。
三、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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