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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受理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6〕27号
  • 【发布日期】2006-03-01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受理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受理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6〕27号)




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申请函》(沪隆〔2006〕2号)和《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函》(沪隆〔2006〕3号)收悉。经初审,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的换证申请文件不规范,并且文件内容与我局《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审批程序》要求有较大差距。

(二)你公司在持证期间仅从事过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往复上充泵的备品备件,根据《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国核安发〔2005〕41号),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三)你公司在持证期间未按照《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要求,提交你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我局在2005年9月对你公司实施了核安全检查,并于2005年10月14日下发《关于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普查情况的通报》(国核安发〔2005〕102号)要求被检查单位针对普查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报我局审查。然而至今未收到你公司报告。

鉴于上述,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的换证申请。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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