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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泉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检疫圃建设用地项目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252号
  • 【发布日期】2005-06-29
  • 【生效日期】200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泉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检疫圃建设用地项目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泉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检疫圃建设用地项目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252号)




洛江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泉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检疫圃建设用地项目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泉洛政文〔2005〕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洛江区农用地33.3421公顷(其中耕地0.8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洛江区双阳镇朝阳村水田0.2163公顷、旱地0.3924公顷、园地12.0374公顷、林地0.8131公顷、其他农用地0.502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98公顷、未利用土地0.2348公顷,新阳村园地0.21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未利用土地0.0076公顷,河市镇坛顶村水田0.2056公顷、菜地0.0467公顷、园地8.3832公顷、林地0.693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79公顷、未利用土地0.3882公顷,梧宅村园地3.8896公顷、林地2.4712公顷、其他农用地0.40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22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85公顷、未利用土地0.4127公顷,霞溪村园地1.6359公顷、林地0.38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98公顷、未利用土地0.1717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34.6391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55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5.2455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给泉州市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泉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检疫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洛江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洛江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3.3421 公顷,计入泉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洛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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