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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所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 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 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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