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

难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产假。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难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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