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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矛盾突出、决心空前

时间:2021-08-24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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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浅析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日新月异,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日渐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诞生的。它承担的历史使命决定了,这将是一部不朽的法典:执行好,将载入人类发展史册;落实不好,将是社会性灾难。

一、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门立法第一法。

二、明确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个人活得越来越透明。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的一部分,极具商业价值,更关乎社会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明确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这也堵住了商家野蛮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牟利的窟窿。

三、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信息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信息的活动”“也适用本法。”不但在国内处理自然人信息活动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境外为特定目的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也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

规范境外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活动,既涉及对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更涉及国家和安全。

境内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自然人不论国籍,以及国籍的有无,其信息位于中国境内,就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

四、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定义个人信息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匿名处理后的信息除外。

换言之,可记录的,已识别或者可识别个人信息都是本法保护的对象。

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这类信息失去了可识别的个性化信息,充分社会化,与信息源的关联被合理切断;其次,个人信息保护要有边界,无限保护不利于社会发展。法律要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两方面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上述行为中任何一种或者几种都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五、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合法。法律保护合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会受到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首先要合法。

正当。行为不具有正当目的,就可能失去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些看似不违法,但是严重违反普遍社会道德和对社会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也不当为。比如,服务于性开放目的的个人信息处理,当然不具有正当性,不能被允许。

必要。凡事都要有边界,没有无限的权利,没有无限的自由。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必要范围,无限扩展是不行的。

诚信。诚信是民事行为的重要原则。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六、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要有限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要明确和合理,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限于“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与目的的相关性限于 “直接相关”,非直接相关不的收集个人信息。这也是确保把收集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范围,确保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七、公开、透明原则。

秘密处理个人信息是不允许的,是违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包括处理规则也要公开,要明确处理的目的、处理方式、收集和处理范围。

公开、透明原则也是自愿原则的重要保障。没有公开、透明就没有自愿的土壤。

八、确保个人信息质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信息质量,避免因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个人关联度高度密切,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日益增大。个人信息的处理质量直接影响个人权益。个人信息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就显得非常重要。

九、个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处理行为负责,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为人应当对行为后果负责。个人信息处理这样的对社会和他人影响重大的行为,必须要把责任放在前面。这也是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

个人信息处理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如果不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就不要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禁止违法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处理个人信息的手段必须合法。不得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不得不当使用个人信息。

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当为。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如果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能被允许。

十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允许处理个人信息,就应当同步保护个人信息,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用制度力量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全社会协力参与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生态。

十二、国际协作。

信息化促进全球信息共用、共享,信息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价值;侵权也可能来自境外,保护境内个人信息安全不能局限于境内。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旨在全球范围内优化国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更好保护境内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等互认。

个人信息保护法梳理了个人信息发展现状和信息化发展阶段情况,对未来一段时期的个人信息保护趋势作合理预判,走在了时代的前沿。希望在信息化的高速列车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贯彻执行好,充分发挥安全带作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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