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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律动态:医疗保健与合法权利的交叉(第三方损害原则1)

时间:2021-10-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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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张骁华


【摘要】健康是基本人权,平等的获得医疗保健并以法律予以保障是一个符合逻辑的法律发展需要。本文通过阐述医疗保健与合法权利之间的交集,讨论了美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现状和发展。


【关键词】法律 健康 医疗 权利



引言

第一章 禁止跨性别青年:州立法机构和为未成年人争取性别平等医疗保健的斗争

A. 性别确认性医疗对跨性别青年的重要性

a. 心理健康

b. 社会融合

c. 法律地位

B. 拟议中的州立法禁止为跨性别青年提供性别确认性医疗

1. 背景和立法背景

2. 关于确认性别医疗禁令的解释C. 反对性别歧视的宪法争论

1. 平等保护

2. 正当程序和父母权利

D. 结论

第二章 重新定义伤害:宗教豁免与第三方损害原则

A. 普遍适用的第三方损害原则

B. 后肯尼迪时代

C. 避孕法令的影响

D. 结论

第三章 生育的法律基础

第四章 Covid-19中的监禁条件以及疾控中心



正文


第二章 重新定义伤害:宗教豁免与第三方损害原则


自由是宪法保护的权利,自由支持对宗教信徒的特殊宽容或豁免。但是宗教自由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有时自由与其他重要的权利和利益发生冲突,从而产生了关于限制自由冲突的棘手的法律问题。几十年来,最高法院通过第三方损害原则解决了这类冲突,体现了对宗教信仰或惯例的宽容……即,不得严重侵犯第三方利益。正如道格拉斯?奈杰米和瑞瓦?西格尔教授所描述的,美国法律支持宗教豁免的主张,但当这种豁免会对其他公民造成重大的、特定的伤害时,就会对此类主张加以限制。


第三方损害原则对个人豁免很重要,因为适用于他们的法律侵犯了他们的法定权利或者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利。在这方面,第三方损害原则的适用意味着,法院一般会给予宗教宽容或豁免,只要它不给非相对人(即第三人,例如信教雇主的雇员或信教父母的子女)施加太沉重的负担。相比之下,最高法院历来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他人负担费用的行为以法律宽容或豁免持谨慎态度。重要的是,法院将第三方损害原则适用于受保护的损害。


近年来,最高法院不断在宗教自由案件中扩大《宗教豁免法案》(RFRA)的适用,第三方损害原则仍然影响着最高法院对宗教豁免的态度。这种趋势甚至在宗教拒绝的典型案例中也表现出来,如Burwell v.Hobby Lobby案中,法院仅在和解对雇员完全没有影响的前提下,才批准了避孕法令的宗教和解。


然而,支持Hobby Lobby案的平衡的、伤害导向的逻辑在减弱。在最近的宗教豁免案件中,如圣徒小姐妹诉宾夕法尼亚案,法院完全不理会第三方损害的分析。但即使法院保守派多数越来越不屑一顾第三方损害原则,拒绝这一原则意味着彻底威胁到由来已久的判例,该判例不允许种族歧视豁免,即使是最高法院中最热心于此的保守派也表示不愿进行改变。因此,在利益分析中应该注意狭义的第三方损害原则。最高法院认为,只有涉及防止最高法院认定的特定损害,才有绝对的政府利益可言。


第三方损害原则在最高法院宗教判例中有几十年的经验,这表明最高法院一直致力于将该原则作为一种普遍适用性原则。这一原则的共识中开始出现了裂痕,在肯尼迪大法官退休后,关于第三方损害原则的更狭隘的观点增多了。现在需要制定计划,以限制有害的宗教拒绝,特别是旨在破坏避孕法令的拒绝。简而言之,无论好坏,必须精确定义第三方损害,以符合保守法院对非法负担的严格界定。


A. 普遍适用的第三方损害原则


审查《宗教豁免法案》(RFRA)颁布前的案例,发现第三方损害原则为当时的法院分析宗教豁免和宽容提供了基础。这些案件表明这一原则是普遍适用的,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损害。然而《宗教豁免法案》(RFRA)之后的案例表明,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开始厌倦了这种分析,特别是阿利托法官,开始对广泛的宗教豁免加以限制。上述表明了法院的保守多数派是如何看待今天的损害原则的:不是将之作为普遍适用的法律框架,而是作为分析工具,质询损害是否涉及宪法保护。


1. 《宗教豁免法案》(RFRA)颁布前的情况。多年来,法院处理各种各样的宗教豁免案件的基础是第三方损害原则。有两个案例特别好地说明了这一原则,这两个案例中最高法院已实际批准了宗教豁免:1963年的Sherbert v.Verner案和1972年的Wisconsin v. Yoder案。Sherbert案的法院认为,根据自由条款,南卡罗来纳州不能拒绝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教徒提供失业救济,因为她拒绝了要求她在周六工作的工作,而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要求申请失业救济的人接受现有的、合适的工作。在这样的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宗教豁免不会限制任何其他人的宗教自由。同样,在Yoder案中,法院裁定阿曼门诺派教徒父母有权豁免于威斯康辛州的义务教育要求,但前提是确定这种例外不会对他们的孩子造成伤害。法院强调说,虽然家长们反对8年级以上的传统教育,但阿曼门诺派教徒教育体系非常擅长培养社区儿童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参与者。Yoder的宗教反对派赢得了宗教豁免,因为他们的请求没有对儿童造成伤害;或者,按照法院的说法,因为豁免没有干涉他人的权利或利益。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美国诉李案”(United States v. Lee)中,法院拒绝给予阿曼门诺派教徒雇主免除缴纳社会保障税的权利。这也是根据“第三者损害原则”做出的决定。“如果免除雇主的社会保险税,就等于把雇主的宗教信仰强加给雇员”。第三方损害原则也出现在政教条款案中,Estate of Thornton v. Caldor一案中,法院推翻了康涅狄格州的一项法规,该法规保障宗教雇员在他们教派遵守的安息日不工作的权利。法院认为,州立法机关在颁布该法令时,忽视了这一政策给雇主和其他雇员带来的负担,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三方伤害原则在民权时代的一系列案件中也发挥了作用,在这些案件中,宗教信徒寻求从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中获得豁免。在Newman诉Piggie Park Enterprises, Inc.一案中,一个奉行种族隔离主义的餐馆老板,质疑1964年民权法案的合宪性,理由是该法案违背了上帝的意愿,并构成了对他宗教自由权的干涉。最高法院认为这一主张不值得讨论,并驳回了它,认为它很是无聊。同样,在Bob Jones University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两所宗教私立学校对国税局的一项政策提出挑战,该政策拒绝给予从事种族歧视的私立学校免税地位。法院再次驳回了“宗教信仰有理由获得豁免”的主张,并向Lee表示:“必须对宗教自由进行一些限制”。政府在消除教育中的种族歧视中的利益远远超过了拒绝税收优惠给行使宗教信仰的请愿者带来的负担。


孤立的来看,这些民权案件表明最高法院看到了根除种族歧视所带的独特的、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而不是对宗教豁免的象征性意义。将Sherbert、Yoder、Lee、Caldor等案件放在一起,可以清楚地看到,最高法院对种族歧视的宗教豁免的立场与对更广泛的有害豁免的立场完全一致。综上所述,这些案件表明第三方损害原则是一项一般性原则,而不仅仅是一项防止种族歧视的原则。


2. 《宗教豁免法案》(RFRA)颁布后的第三方损害原则:延续与偏离。近年来,最高法院对宗教异议的处理明显变得更加广泛,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对《宗教豁免法案》宽泛的解释。最高法院直接依据《宗教豁免法案》裁决了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案。斯卡利亚大法官为最高法院撰写了一份意见书,认为宪法不要求宗教豁免适用于只是偶然给宗教带来负担的中立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该法案得到了两党广泛的支持,并试图通过恢复最高法院以前对Sherbert and Yoder等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平衡测试来弥补Smith的损失。在《宗教豁免法案》下,联邦政府不得实质性地负担宗教活动,除非它是为了促进法定的政府利益,并且是促进该利益的限制性最小的手段。


案件落在越来越保守的司法机构中,《宗教豁免法案》不仅仅是改变了适用于宗教拒绝诉讼的审查;它预示着宗教进入公共生活的新时代,并使宗教自由成为废除自由社会政策的主要工具。在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即Hobby Lobby案和Masterpiece蛋糕店v.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宗教反对者的裁决,这给不断进步的法律界敲响了警钟。


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法院在这一时期的逻辑仍然是第三方损害原则,而对宗教豁免设置了有意义的限制。事实上,即使在《宗教豁免法》通过以及随后法院对待宗教豁免的态度发生转变之后,大多数法院仍经常在其宗教豁免案件中援引第三方损害原则。因此,这一原则完全符合“后《宗教豁免法》”时代的形势。例如,在Cutter v. Wilkinson案中,最高法院重申,法院必须充分考虑所请求的豁免可能对非受益人造成的负担。在Hobby Lobby案中,法院支持《宗教豁免法》要求避孕法令豁免程序扩展至某些宗教雇主,但它这样做的前提是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为Hobby Lobby公司和其他此类案件公司的女性雇员提供的豁免必须完全为零影响。最后,在Masterpiece蛋糕店一案中,法院支持了一项州非歧视法的豁免,但也谨慎地重申了第三方损害原则,这一次是基于保护同性伴侣的尊严和价值的需要。


尽管法院在这些案件中的裁决重申了第三方损害原则,但它们同时表明,在阿利托法官的推动下,开始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局限在发生特定类型损害的案件中。阿利托法官对Hobby Lobby案审理法院意见所持的怀疑主义是显而易见的。他直接回应了政府的论点,即在拒绝第三方政府福利的情况下,不应该允许宗教豁免,而一些人称之为令人费解。在阿利托法官看来,法律不能因为第三方损害而禁止所有的宗教豁免:


“否则,……政府可以决定所有超市为了方便顾客必须出售酒精(从而排除有宗教异议的穆斯林开设超市),或者决定所有餐馆在周六必须继续营业,给员工赚取小费的机会(从而排除有宗教异议的犹太人开设餐馆)。政府通过将政府法规框定为有利于第三方,可以将所有法规变成任何人都不能以宗教理由反对的权利,从而使《宗教豁免法》变得毫无意义。”


同时期,肯尼迪大法官重点重申更广泛适用第三方损害原则,该原则会保护绝大部分利益,包括避孕药具的保险范围。肯尼迪大法官写道,美国如此开放、宽容和自由的原因之一是,任何人在行使其宗教信仰权利时都不可能受到政府的限制或贬低。然而,同样的做法也不能过度限制其他人(如雇员)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该利益应该是法定利益。


在第三方损害原则适用广度上的分歧也体现在阿利托法官和肯尼迪法官分别对反种族歧视案件的回应上。阿里托法官对将第三方损害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框架感到不舒服,但仍明确拒绝接受Hobby Lobby案异议人士的警告,认为这是毫无根据的。以种族为基础,可能会伪装成宗教活动以逃避法律制裁。阿利托大法官写道,我们今天的裁判没有提供这样的保护,因为政府在提供无种族差异的平等劳动机会方面有着令人瞩目的成绩,而禁止种族歧视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关键目标而量身定制的。尽管在强调对女性完全零影响条件下,最高法院对Hobby Lobby案的支持是对第三方损害原则广泛适用性的重审,阿里托大法官将种族歧视作为唯一值得剔除而不是把这句话与更广泛的损害原则联系起来表明,在他看来,某些损害比其他损害更值得防范。


相反,肯尼迪大法官在“Masterpiece蛋糕店”案的支持意见中再次重申了将种族歧视法规排除在宗教豁免范围之外的立场。它引用了Piggie Park案中对更广泛的第三方损害原则的阐述:一般的规则是,宗教和哲学反对意见不允许企业主、以及经济和社会中的其他参与者拒绝受保护的人根据中立和普遍适用的公共设施法平等的获得物资和服务。与阿利托法官不同,肯尼迪法官将禁止种族歧视豁免定义为更重要的第三方损害原则,该原则将包括基于种族歧视以外的歧视所造成的伤害。


综上所述,这些案件表明,公认的第三方损害原则仍在最高法院占据主导地位。然而,阿利托法官正在以微妙的方式开始表现出深深的怀疑。种族歧视是永远不会被允许的伤害,阿利托大法官同样也保留了其他伤害可能不值得相同保护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 INTERSECTIONS IN HEALTHCARE AND LEGAL RIGHTS >[J], By The Harvard Law Review, The University of Harvard Law Review, Volume 134 · April 2021 · Number 6,2158-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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