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最高院 不履行财产刑 申请假释不批准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不履行财产刑 申请假释被拒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申请假释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黎某某,男,原某某总公司工程经理,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某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肇庆中院于2014年4月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某某虽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但原判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只缴纳1万余元,另外还有受贿所得赃款82万余元未退出。该犯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从黎某某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零花消费超过400元,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有一定的退赔履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肇庆中院认为,罪犯黎某某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 对黎某某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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