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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者成功应对网购消费者恶意索赔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洪某于2018年11月23日在昆明XX公司(简称昆明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旗舰店购买了61件XX商品,每件49.9元,共计3043.9元。因昆明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旗舰店正在开展“买2送1”促销活动,故洪某购买61件XX商品后昆明公司又赠送了洪某30件该产品。昆明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将91件XX商品邮寄给洪某。洪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5日、11月26日签收全部商品。
洪某在收到商品的次日(即2018年11月27日)向昆明公司申请退货,之后又以昆明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为由到国家工商部门投诉相要挟,要求昆明公司退一赔三。昆明公司同意洪某的退货及退款申请,前提是洪某必须“保持货品完整,不得打开商品包装、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但昆明公司认为其在销售商品时不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所以不同意洪某要求三倍赔偿的非法请求。
因协商未果,洪某于2019年2月21日以昆明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为由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昆明公司退一赔三。
笔者接受昆明公司的委托并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后得知:
(一)昆明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旗舰店中,商品销售页面就商品的标价截图如下(注:该截图并非涉案商品销售时的价格截图,仅用于举例说明),洪某在购买案涉产品时,商品销售页面显示了两个价格,一个是划线价格“¥98元”,一个是未划线价格“¥49元”。
(二)商品标价下方除了记载商品的相关信息外,昆明公司还对商品的划线价格和未划线价格进行了两次解释说明“即购物需知、价格说明”
“购物需知、价格说明”截图解释说明的内容如下
“·划线价格指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商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周示过的销售价等,并非原价,仅供参考。
·未划线价格指商品的实时标价,不因表述的差异改变性质,具体成交价格根据商品参加活动,或者会员使用优惠、积分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二、案件争议焦点:
昆明公司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的行为?
三、律师代理意见
笔者根据庭审查清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昆明公司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的行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昆明公司不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的行为。
昆明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商品宣传页面显示的商品划线价并未表明系“原价”,且在价格说明处对划线价格、未划线价格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所以对于商品标价而言,昆明公司不存在虚构或者隐瞒的情形,更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洪某在购买涉案商品时不仅明知商品的标价情况,也明知商品的价格解释说明内容,况且其提供证据均不能证明昆明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洪某主张昆明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的行为无事实依据。
(二)洪某在本案中的身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根据商品使用说明可知,一件商品几乎够一人服用一个月,根据洪某购买商品的数量(包括赠品在内)可知,三人同时使用该商品也要长达两年半之久才可以用完,其购买商品数量如此之多,其购买商品时就明知商品的标价情况,在收到商品后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以价格欺诈、虚构原价为由向昆明公司索赔,因此笔者认为洪某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单纯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而是出于以索赔的目的而购买商品。因此在本案中洪某的身份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等规定,笔者认为洪某以价格欺诈、虚构原价为由要求昆明公司退一赔三无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本案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并作出(2019)粤051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昆明公司在销售商品时不存在虚构原价为由判决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洪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5月15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2019)粤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评析
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人们实现了从“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到“网民不出门,购尽天下物、吃遍天下美食”突破,网上购物已经成为社会大众主流的购物方式。
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国家及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近年来出现了职业打假人员,以知假买假为业向商家索要高额的赔偿。其知假买假行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再次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职业打假人员以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本身有违诚信原则,为营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价值指引,导致该类诉讼泛滥,司法权威受损,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结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截止于2019年7月20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法院审结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共35909件,其中关于价格欺诈的案件共613件,2015年至2018年期间案件数量呈现经井喷式增长。
笔者认为,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在依法依规经营、诚信经营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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