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如何规定呢?刑事案件调解完成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如何规定呢?刑事案件调解完成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之中,当事人之间是可以自行和解的,和解不成上诉至人民法院的情形,法院在开庭之前也是会组织进行调解的。同样,在刑事案件之中,一些情形也是可以由检察院组织进行调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和解适用作出了规定,刑事和解制度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一种自我救济的方式,和受害人达成和解是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情形。但刑事和解是有一定范围的,那么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如何规定呢?刑事案件调解完成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可以调解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交通肇事案(有醉酒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严重超载、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过刑、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及其他严重违章致人死亡等情节的除外);

3、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妨害通讯自由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为入户盗窃的除外)。
刑事伤害如果是造成轻伤、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造成的伤害一般是适用刑事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调解完成后的处理方式
1、自诉案件,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同被告人和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撤诉,以撤诉形式结案。
2、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
《刑诉法》第278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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