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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钱”也犯罪吗 请看详情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1-16 11:11:08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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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帮人取款就能赚钱、举手之劳就可发家致富?天底下没有这样的好事,如果有那一定也是违法的!帮人“取钱”却被判刑的案例。帮人“取钱”也犯罪吗?请看详情:帮人取犯罪所得赃款并收取报酬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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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


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间,黄某明知别人让他取款的银行卡内资金有可能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他人雇佣帮助取款,并根据取款数额按照比例获取报酬。6月23日,黄某拿着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先后三次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三处不同的银行网点帮助他人取款合计48000元。


2018年6月23日,沙县籍被害人陈某接到诈骗电话,对方称其朋友需在国外购买飞机票,让陈某按照对方要求转账29800元至对方账户内。随后,这笔钱款立即被黄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取走。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法院审理


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多次使用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取款合计人民币4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判决结果


据此,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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