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医疗事故 > 法律指南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有哪些?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有哪些?由于医生或其他医护人员的疏忽,常常会导致医疗损害,近年来,医疗事故事件频频发生,由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造成医疗事故引发患者与家属不满。这时如果调解无法解决,就需要进行诉讼。在诉讼时,需要对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有哪些?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如下:
1、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以上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医疗事故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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