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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告诉你:音乐版权侵权如何维权

时间:2019-12-19 21:00:4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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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的维权确实很难,但这不应是我们放弃的借口。各位音乐创作人应把董明珠一事视为成功案例,主动维权。


去年6月,公众号【董明珠自媒体】发布了改编好的电饭煲版《因为爱情》,遭到了原创作者小柯以及音乐词曲版权代理机构华乐成盟的公开指责,被要求支付赔偿500万人民币。这一事件立即在网上被议论的沸沸扬扬,有网友认为小柯太小气,就是被改首歌竟然要索赔500万。而也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不尊重创作人的劳动成果,属于随意改编,而且已用于商业用途,绝不能姑息,必须给予惩戒。


音乐版权.jpg


6月27日,【董明珠自媒体】通过其官方微博向小柯及版权方致歉,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双方对涉嫌侵权的责任主体存有较大分歧,据称,华乐成盟还将与董明珠本人、格力电器以及喜马明珠三方继续沟通协商处理此事。应该说,董明珠一方态度诚恳,值得表扬。至于最后的赔偿结果,网上再无消息。


侵权纠纷律师认为:改编是否侵权,主要看改编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改编者将自己改编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分享娱乐,或者出于公益表演未收取任何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假如是以盈利性为目改编歌曲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改编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商业的,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改编或翻唱?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改编或翻唱。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录音法定许可时的翻唱在《著作权法》第39条有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下的翻唱,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但其作者是音著协的会员,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著协申请对某歌曲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著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温馨提醒:


侵权与创意共生,像幽灵一样,徘徊不去。按理来说,侵权者自是应受到无条件的指责,并支付赔偿,但现实却不尽然。于正、郭敬明、唐七,明明是赤裸裸的抄袭,却没有得到真正严厉的惩罚,顶多就是赔点钱,甚至有的至今还没有结果。音乐版权的维权确实很难,但这不应是我们放弃的借口。各位音乐创作人应把董明珠一事视为成功案例,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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